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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金融市场】探路中国版“集团诉讼”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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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9225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7-7-13 08:06:1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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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中国版“集团诉讼”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7年第27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7月10日
多重因素推动股东诉讼井喷,涉及人数众多、地域分散,司法资源捉襟见肘,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起步
《财新周刊》2017年第27期


《财新周刊》 文| 财新记者 朱亮韬 蒋飞
  2016年1月,已经退休的上海股民戴国平决定起诉锐奇股份(300126.SZ)。当时,这家上市公司刚刚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大股东先在董事会上提议高送转,又出尔反尔在股东大会上自己否决掉。他们这是欺诈,简直无法无天。”2017年6月在上海的家里,戴国平愤怒地评论道。2016年12月底,锐奇股份已经因在2015年半年报中虚增利润而被证监会处罚。目前,法院也已经受理了戴国平起诉锐奇股份虚假陈述的案件。
  68岁的戴国平说话语速飞快,退休前曾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厂长。十几年前,他因为“动拆迁”纠纷打行政官司而开始自学法律,到如今已颇有法律素养。
  戴国平是通过证券诉讼维权的一名普通投资者。此群体常被批评缺乏维权意识,但在过去几年维权者的数量出现了显著增长。多位业内律师和法官也表示,过去两三年,证券诉讼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明显增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2015年全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这类案件是证券诉讼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为435件,2016年该数据为1109件。该网不会完全公布所有案件,但案件数量增长的趋势显而易见。
  2017年7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2016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显示,2016年上海市各级法院共受理1567件证券期货类纠纷,同比上升181.32%;2015年该类案件只有557件。
  股东诉讼被认为是打击证券违法违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受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证券诉讼案件增多,意味着资本市场的生态正在改善。
  新问题也随之出现:一方面是法院担心激增的案件数量会带来巨大的诉讼压力;另一方面是律师们抱怨,各地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仍不统一。
  同时,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代理的证券支持诉讼于去年正式起步,目前已有两例胜诉案例,市场关注度颇高。在投服中心的注册地上海,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投服中心,不仅一同进行了支持诉讼的试点,还在尝试将这种特殊的公益诉讼与示范判决相结合,解决证券维权涉及投资者人数多、地域分散,法律适用不尽统一和司法资源紧张等痛点。
  尽管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但这种实践借鉴了德国示范诉讼的机制,也是在中国国情下与美国股东诉讼中常见的集团诉讼近似的一种尝试,其宗旨都在于完善群体性证券侵权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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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记者获悉,中国证监会主管法律工作的主席助理黄炜今年5月专门赴上海一中院就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做了交流。下一步,最高法可能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对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给予政策支持;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也将给予投服中心法律地位,使其能够与司法部门更顺畅地开展合作。
证券维权案件井喷
  “证券侵权纠纷案件,近三年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这类案件数量不是特别多,但从2014年以来呈现逐年大幅递增的趋势。”上海一中院负责金融商事案件的民六庭副庭长单素华说道。
  她告诉财新记者,过去三年上海一中院共审理了1600余件证券诉讼,每年的同比增幅都在60%以上。
  “投资者维权人数增多、法院受理案件激增,投资者索赔积极性空前高涨。”在2017年6月召开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律师论坛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也谈到了这个领域的新动向。
  目前,证券维权诉讼仍以虚假陈述类案件为主,前述上海一中院受理的1600余件案件中,“98%以上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证券法中有明确规定,受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损害的投资者都可以索赔;但只有虚假陈述类案件有最高法相对应的司法解释,“更具可操作性”,因此证券诉讼也主要集中在此类案件。
  最高法2003年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这成为目前投资者进行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有老律师回忆,上世纪90年代也有股民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例,但很难胜诉。这类案件真正开始出现是在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说,在司法解释出台后,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曾迎来一波小高潮——早期的东方电子(000682.SZ)虚假陈述案,最后有6000多名投资者起诉了上市公司。但之后几年,因为舆论关注度降温、法院审理时间长等因素影响,证券诉讼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
  2013年被证监会处罚的佛山照明(000541.SZ)被认为是一个里程碑——到2015年时效期结束时,该案最终有超过2700名投资者起诉,索赔金额超过3.8亿元,获赔金额超过1.8亿元。这个如今律师们都津津乐道的案件,开启了近年股民大规模维权的大门。
  除了案件数量增多,单个案件的诉讼额也有了大幅增加。“你看海润光伏,(索赔额)一下子就过亿了。过去没有过亿的,过千万的都很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如此形容。
  谢良也对财新记者表示,“现在随随便便一个案子索赔额都会过千万元。”目前仍在进行诉讼程序的海润光伏(600401.SH)、*ST智慧(601519.SH)、京天利(300399.SZ)案件的索赔额居于前列。
  证监会公告显示,2016年10月,海润光伏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截至今年4月,半年内上市公司已收到799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金额已经超过1.6亿元。
多重因素推动
  证券诉讼案件大幅增多的背后,证监会加大处罚力度是重要推手。
  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前置条件是,需要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因此,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是这类案件的经典模式。尽管法院系统从去年开始推行登记立案制,但这种先后顺序仍旧在依照惯性运行。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加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直接推动了证券诉讼的井喷。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田慧峰律师直言,这对于开展证券投资者保护的从业律师来讲,“更是利好”。
  “尤其今年以来,几乎每周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上都会有新的处罚案件公布。”谢良说道。
  据证监会日前披露的数据,过去两年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证监会机关共作出194项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信息披露违规45项;证监会2016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较2012年分别增长221%、876%、217%。
  除了违规受处罚的上市公司增多,臧小丽认为证券诉讼大幅增加的原因还有: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降低了受理门槛;信息时代导致投资者更容易获知索赔信息等因素。
  目前证券诉讼领域活跃着一批专业律师,在上市公司违规信息公布后,他们会通过股吧、博客、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开征集投资者委托。谢良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透明度和获取信息的渠道都今非昔比,这也让投资者维权意识觉醒了。
  此外,在市场竞争之下,大多律师目前都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约定在胜诉之后才收取律师费;如果败诉不仅不收取律师费,还会承担诉讼费——戴国平称之为“包干”模式。他告诉财新记者,锐奇股份的案件从受理到现在,他还没有为此花过一分钱。
  在律师行业,证券诉讼这一领域也在吸引更多从业者的目光。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姚蔚薇对财新记者表示,注意到这两年证监会明显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她也在今年开始积极研究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案例,下一步可能会更多开拓这方面的业务。
上市公司怕了,法院累了
  中国资本市场一个长期被诟病的问题是,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极低,这在虚假陈述类案件的行政处罚上尤为明显——受制于证券法中行政处罚的上限规定,诸多在财报中虚增上亿元业绩的上市公司,最终只被处罚几十万元。
  以神马股份(600810.SH)为例,2016年12月,这家位于河南的国有控股企业被认定在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中分别虚增了53亿元和25亿元营收,但最终证监会对该公司的处罚数额仅为40万元。
  于是,证券诉讼成了另一条监管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路径。至2017年6月,神马股份收到了50名投资者的起诉,总计赔偿金额1151万元。业内人士预计,因为离诉讼时效结束还远,后续的索赔还会增加。
  许峰表示,证券诉讼的威慑力度这两年真正大了起来。“从佛山照明的例子来看,法院最后判了1.8亿元,这对再有钱的上市公司来讲,也是会肉疼的。”
  谢良也认为,证券诉讼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能净化市场、督促重视信息披露。“我们接触的一些被告公司,他们确实没想到有这么多投资者会起诉,金额会有这么大。有些公司没有这个心理准备。”
  硬币也有另一面。对法院而言,激增的证券诉讼案件增加了审判压力。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证券诉讼案件直接在管辖地的中级法院进行一审。
  单素华表示,这类案件的特点就是分散、小额、众多;案件数量在短期内骤然增加,会形成比较大的审判压力。同时,有业内律师担忧,过重的审判压力会造成司法反弹,例如法院通过提高立案门槛等方式调控案件规模。
  另一个技术性难点在于,此类案件往往需要负担极大的“损失计算”工作,即当原被告的损失计算出现差异时,法院需要从中证登调取纸质的交易记录,一笔笔进行核对、计算。“有些当事人,因为虚假陈述揭露的时间间隔比较长,交易的笔数可能很多,这种纯计算性的工作也很多。”单素华表示。
  单素华所在的上海一中院民六庭,原本只有2个合议庭、6名法官;现在增加到4个合议庭、14位法官。虽然审判力量得到加强,但是面对几何级增加的案件数量,仍然捉襟见肘,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
  繁重的证据整理工作是从业律师、投服中心和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位参与起诉上海绿新(002565.SZ,现更名为顺灏股份)的投服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前期计算投资者损失的工作难度非常大,有些投资者的交易记录就有几十页,需要帮他一笔一笔输入电子文档,再进行核对、计算,以保证数据源的准确性。
  许峰建议,对于法院而言,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推行电子化,中证登的数据可以直接导入法院系统,法律文书电子生成。“你很难想象一个经常办几百亿元案子的法官,下了班还要加班看数据,再一个个用excel表计算;尤其是对于年纪比较大的法官。”
中国版“集团诉讼”起步
  去年以来,作为证监会直接管理的、负责投资者保护的金融类公益机构,投服中心代理的证券支持诉讼成为值得关注的新现象。但市场更关心的问题是,中国版的“集团诉讼”何时落地。
  从2016年年中开始,投服中心在上海一中院分别就匹凸匹(600696.SH)和康达新材(002669.SZ)虚假陈述进行了两次证券支持诉讼,免费代理帮助投资人起诉。目前,两例案件已获胜诉判决。
  近日,第三例和第四例证券支持诉讼也在上海二中院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投服中心也首次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征集到75名投资人起诉上市公司上海绿新,总索赔金额达到576万元。证券支持诉讼渐成常态化。
  所谓支持诉讼,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更常见的例子是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维权进行支持诉讼。
  单素华透露,在接受投服中心对匹凸匹进行支持诉讼立案之前,上海一中院对此有过专门研究。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讲,关于支持诉讼这个制度,本身只有非常原则性的一条法条。哪一类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哪一类的案件可以符合支持诉讼的要件,实践中的具体探索才刚刚开始。证券领域这还是第一例。”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上海一中院通过若干方面的考虑,选择受理了对匹凸匹的第一例证券支持诉讼。单素华解释道,首先,投服中心是公益性的,在诉讼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跟当事人没有利益冲突,从这个性质看,它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于法不悖”。其次,投服中心的专业力量较强,能帮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第三,2016年证监会和最高法一起就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过文,有政策方面的支持。
  财新记者了解到,在证券支持诉讼的基础上,证监会和最高法还在研究推动示范判决机制。据证监会系统的一份研究报告,该制度希望借鉴德国的示范诉讼制度,扩张证券支持诉讼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使其能适用于因同一类证券侵权行为受损的全体投资者。
  目前,这一制度的最终版本还未确定;但考虑到中国法律层面的现状,它不太可能完全达到德国示范诉讼制度的效果。
  德国示范诉讼是一个很完善的机制,有成文的《投资者诉讼法》支撑。这套机制不解决个案问题,而是针对共同有争议的事实和案情,解决共通性的问题。高等法院就同一类案件提炼出的共通性问题作出裁定后,后续的案件再进行个案处理。在这种机制中,高等法院的裁定具有法定的扩张力。
  在中国,一些法院已经就示范判决有所探索。但示范判决与示范诉讼机制在法律效力上还是有本质的区别,因为中国并未就示范诉讼机制形成法律制度。
  “至少从法院层面上,我们不敢叫它‘示范诉讼’,只能叫‘示范判决’。因为我们是个案处理的,示范诉讼是一整套机制,这里有较大的区别。”单素华说。
  上海一中院从2014年开始进行了示范判决的探索。当年的仪电控股虚假陈述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揭露日的认定、哪些投资者可以起诉等问题争议很大。上海一中院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作出判决,虽然没有法定的扩张力,但这些判决能够影响当事人的诉讼预期,促进调解。
  “当事人对照这些典型判决,可选择撤诉、调解或继续起诉。实际上,这一批案件中有几百件通过当时还在筹备中的投服中心协助法院进行了调解,涉及金额达到2亿元。这个效果是比较好的。”单素华说。
  在单素华看来,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是在当下法律框架中较好的选择路径。由投服中心这样一个公益机构发起的支持诉讼,将更有专业性、公信力和市场影响力,特别是在取证环节能够发挥专业能力,减轻法官的压力。
  投服中心选择典型的侵权案件发起支持诉讼,并与示范判决相结合,可达到三重效果:其一是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一类问题同一个判决,虽然这个判决不能直接约束其他案件,但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将是一致的,能够引导后续案件的司法预期;其二是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其三是促进矛盾化解。
  “虽然立法层面上有缺失,但事实上示范判决能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效应,基本上能达到德国示范诉讼的效果。”单素华同时认为,如果给投服中心一个法律地位,它在证券维权案件中委派代理人将会更加“名正言顺”。■
  财新实习记者朱琳娜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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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oh 发表于 2017-7-13 08:14:04
机制的问题,是个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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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Jack007 发表于 2017-7-13 08: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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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wang057 发表于 2017-7-13 08: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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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高 发表于 2017-7-13 08: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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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ot 发表于 2017-7-13 09:15:12
有一种观点,只要国企仍是市场中主要成分,国家就不可能通过类似美国一样的集体诉讼制度,因为这给国有资产带来不可预计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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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9225 + 40 精彩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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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qu 发表于 2017-7-13 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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