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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明抄没抄袭这件事本身。其中那本书,徐剑说自己是第二作者,所以被冤枉云云,所以,徐剑的意见也是对的,应该分清两个层次,第一是这本书有无问题,第二才是有问题的话,徐剑是第二作者,应该被追求第二责任。所以,按徐剑意见,更应该追究第一作者责任。按:这是在给自己老师挖坑,不避亲,不惧上,很好。他自己的博士论文与其他几篇硕士论文的关系,就不要扯什么共同作者了吧。共同成果,应指的是发表的论文,专著,提交的报告这些研究的结果。共同基金来源就是共同成果?这是知识产权法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同一基金资助,但分别署名的成果,算是共同成果吗,所以可以互相抄袭吗?共同资助来源与共同成果,不要混淆概念。
再扯“别有用心”。若抄袭一事成立,你自己都有问题了,按规定怎么处理都是应该的。别人是否构成毁谤污蔑,跟别人动机没有太大关系,主要还是基于别人的话与事实是否一致。若事实成立,即便别人说话过火,那个毁谤一案也是另案,不应该你这件事本身。
还有点余论,不管什么原因,徐剑在身体已有重大疾病情况下,还能胜任领导工作吗?应该主动辞职,还是被因病劝退,还是因抄袭被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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