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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与传统的经济增长理论几乎不涉及制度不一样,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合理的制度安排才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制度转型是经济发展的源泉。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委托一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法经济学等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体系。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前沿观点是把制度看成是一种博弈的结果,或者称制度是社会中博弈的规则。制度是由社会所有成员所知的社会行为规则构成的。他们指出,区别制度的两个组成部分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规则部分,而另一方面是执行(或制裁)部分。基于这种区别,可以将制度定义为:“构成人们反复互动情况,并被人们普遍所知的规则,以确保对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执行机制”(见《经济学前沿问题》,第123页。本文的引文均出自该书,为了简便起见,下面引文只标明页码,不标书名)。他们把制度区分为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把由国家执行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命令等称作“外在制度”,或称作“外部制度”;而把人们自我承诺约束、社会控制或私人组织执行的惯例、伦理规则、习俗和企业规章等称作“内在制度”,或称为“内部制度”。
在方法论方面,尽管新制度经济学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个人主义假设,即假定所有经济绩效最后必须由个人行为来解释,但是,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中的个人主义假设被称为规范个人主义。与传统经济学有关完全理性经济人试图实现其效用最大化的假设相区别,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以下假设:(1)不确定性;(2)有限理性;(3)正交易成本。不确定性是指“由于不能预测世界可能呈现的所有状态,行为者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期望大小的一种状态”(第121页)。在不确定的条件下,人们会通过“前瞻性”或“后顾性”的适应性理性指南来做出决策,这种理性常称为“规则理性”或有限理性。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中完全理性经济人无成本地试图实现效用最大化是不存在的。新制度经济学还提出了正交易成本的概念。交易成本又称为交易费用,它最初是由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的R.科斯于1937年引入经济学的。其基本含义为市场交换的成本,即在市场上人们相互交易所付出的费用。交易成本是人们之间、人们与企业之间达成契约和执行契约所付出的费用。所以,交易成本“为企业的生存给出了一个基本原理”(第122页)。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家又把交易成本拓宽为“搜寻与信息成本、议价和决策成本、检验与执行成本”等,进而,交易成本的概念还被D.C.诺思引入到政治市场的交易分析中。
新制度经济学家对经济科学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提出了产权理论。这种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十分重要的内容。新制度经济学家A.阿尔奇安认为,传统经济学家可能把产权看成是既定,因而忽略了对各种产权形式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新制度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什么是产权?A.阿尔奇安指出,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就是产权。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产权是指人们受到制度保护的占有或使用资源的权利。他们强调人们对资源的使用权利。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内,对产权的分析是与交易成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交易双方为了获取对方的某些物品而进行博弈,在博弈过程中有必要界定产权,进行资源配置,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产权交易制度(即产权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对产权的分析起初主要涉及物质生产领域中的资源使用权利,这从他们分析时所提出案例均是属于物质生产领域可以得到证明;近年来,新制度经济学家把产权理论拓展到对知识资源和品牌商誉资源等无形资产的研究,以及研究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利等等。新制度经济学家在谈到制度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时,强调需要一套特别的制度来保护产权。“整个社会实现专业化生产的愿望和能力、提高劳动分工水平以及进行长期资本投资都直接取决于对产权的保护程度,即需要一套特别制度来保护产权”(第129页)。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谁一旦违反了保护产权交易的契约,他就必须支付违约成本。这是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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