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价格论是什么_税收价格论基本观点_税收价格论
税收价格论概述
在西方国家,基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浓厚的民主政治与社会契约观念,产生了林达尔的“税收价格论”。
税收价格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交换说,是将交换过程中的税收用价格标签来定性,使社会契约论中契约的实质与精神体现得更为明显。税收价格论基本内容是,认为税收是公民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契约的客体。
它将税收视为是人们享受政府(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作为政府(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它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政府(国家)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法律经济学也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业费。一种有效的税收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这一经济分析的观点也证明了税收本质上的“价格”属性。“税收价格论”在揭示了税收的价格属性后,更加深刻地揭示了税收价格仍然遵循“等价交换这一市场本性”,这一重大发现的必然逻辑结论是“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这一对税收经济本质的认识反映到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即首先表现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政府(国家)与人民(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其次具体体现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
税收价格论的基本观点
税收价格论起源于17世纪欧洲的“公需说”和“交换说”。“公需说”认为,税收存在的依据在于纳税人对公共需要和公共福利的要求,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和增进公共福利,这一职能的实现需要税收来提供物质资源。“交换说”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国家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公共晶所付出的一种代价,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其向纳税人提供了公共晶。林达尔在“公需说”和“交换说”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地提出了税收价格论。
林达尔在维克赛尔的基础上建立了关于公共品供应的模型(林达尔均衡模型)。该模型指出:在既定的个人预算约束和消费偏好下,A对公共品的需求曲线从B的角度看,可视为供给曲线,反之亦然。当A与B的两条需求曲线标于同一矩形平面图上时,该模型将产生唯一的稳定交点。这一点,被称为林达尔均衡点。该点决定着公共品供需的均衡数量,同时也决定A与B各自应付的均衡价格即纳税份额。在这一均衡点上,A与B各自所应支付的税收价格(这一价格被称为林达尔价格),等于他们各自从公共品消费中所获得的边际效用价值,并且两人税额总计等于该公共品的总成本。林达尔的公共晶供应模型揭示了税收与满足公共需要之间存在的本质联系,明确地提出,税收是私人经济部门为消费公共品而向公共经济部门支付的“价格”,从而将纳税和公共晶提供纳入交换关系和价格分析的框架之中,使纳税行为有了经济学的理论根据。
纳税作为国家从纳税人那里取得的社会财富,意味着纳税人收入相应地减少,因此,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纳税人的纳税遵从都是有条件的,建立合理的征纳关系,对提高征税部门的征管效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反之,不合理的征纳关系,必然会增加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抵触乃至反抗情绪,势必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困难。建立合理的征纳关系的基础是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的对等,那么,税收价格理论对于理顺税收征纳关系、强化税收征管有什么指导意义?税收价格论可以很好地解释税收过程中的三个现实问题。
1、公民为什么要纳税?税收价格论指出,在市场经济下,社会成员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税收形式让渡给政府,使政府能够提供公共晶而服务于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私人品价格一样,同样具有货币支付与利益获得之间的平等交换关系。税收价格论清楚地解释了人们必须纳税的原因:人们是在为自己的利益纳税,而不是为政府纳税。
2、政府怎样征税?尽管税收的缴纳事关个人切身利益,但是由于存在免费搭车和囚徒困境的现象,纳税人仍然有着强烈的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的动机与愿望,这就使政府运用权力强制征收成为必要。因此,税法的确立,在本质上就是税收价格的确定,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品价格契约的签署,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税法的制定必须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赋予纳税人“不赞成毋纳税”的税收民主权利,从而使政府的依法课税得以顺利进行。
3、税收目的如何实现?纳税人支付税收的目的在于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税收价格”就体现了纳税人作为购买者的根本权力。因而作为公共晶提供方的政府“给付”行为,包括对已经取得的税收应当如何安排使用,应当提供何种公共品,或者说政府支出的具体安排,包括支出的总规模、类别项目及其数额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公共品的数额、质量和内容等,其最终的决定权也同样属于作为价格支付者的纳税人,即“税收价格”的支付者也同样拥有“消费者主权”。
税收价格论清楚地表明,无论征税人还是纳税人,他们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政府作为征税人拥有课税权的同时,应履行向社会提供公共晶的义务。反过来,纳税人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应拥有要求、监督政府按质按量地提供公共品的权利。税收价格论较那种将税收孤立地看成强制、无偿的“权力关系”的观点,更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