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二楼回复的图片没有看到,不过文字上看只有老制度经济学,而无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啊。直到现在新、老制度经济学家们也没有给“制度”一个统一的定义,都是根据每个人的各自理解而定义的。
如:凡勃伦把制度定义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
康芒斯的很简单:“制度可以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而新制度经济学中诺斯的定义是最有代表性的。在《经济的结构与变迁》中,他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他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制约”。
肖特根据刘易斯对惯例的定义,给出了他的制度定义(很特别的):“在一人口群体P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的境势T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的R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P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制度:1)每个人都遵同R;2)每个人都预计他人会遵同R;并且3)因为T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又是T中的一种协调均衡,或者在他人遵同R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或者4)如果任何一个人偏离R,众知道其他人当中的一些或全部将也会偏离,在反复出现的博弈T中采用偏离的策略的利益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都要比与R相对应的利益低”。
本人认为凡勃伦指出了制度的本质,而诺斯指出了制度的内涵和形式,所以我的定义是:制度是源于人类生产生活的一种习惯累积,表现为一系列规则,受一定范围内的人所共同遵守,它约束着它所适用范围内的人们的行为。它可以是演化的,如:语言、习俗等;也可以是建构的,如:法律等。
引用我的定义不要忘了注重知识产权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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