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业书中认为,消费者支付保险金额(其实应该是保费)应该等于他的期望损失,或者说,消费者支付保险费用之后的期望财产(本质上是消费者确定能得到的财产值,因为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损失)等于不购买保险时财产的期望值。本人觉得这个论断不妥,应该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之后财富的期望效用与不购买保险时相同。消费者追求的不是财富值最大化,而是财富带来的效用最大化,高鸿业书中的论断似乎支持前者,而不是后者。
但是, 如果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保险费都是按照高鸿业书中所说的原则确定的,那么每个消费者对于同样的风险愿意支付的保险费都是相同的,这也跟现实情况不相符合,因为现实中风险厌恶程度越高的人,越愿意付更高的价格。
希望大家踊跃讨论这个问题,不吝赐教,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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