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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学专家解释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律的特点是“定”,而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社会关系的特点又是“变”,如何使“定”的法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始终是立法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2008拟审议20件法律草案 进一步扩大公民参与度》 2008年04月09日 10:21:50 来源:半月谈)
认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不敢认同。应该说法律是包括官员在内每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共同规则。还可以说,法律是人们社会活动的、扩大化了的“游戏规则”。没有法律,即没有共同规则,就没有公平。
法律的特点是“定”,就是不可违反。如果一边制定法律,一边又在违反法律,并且把违反法律说成是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那么这种“一边制定法律,一边又在违反法律”的过程,是立法部门根据一部分人的需要奉行实用主义的过程,即“定”是为了限制他人权益,“变”是为了他们自己谋利,或者说是为了与他们利益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利益集团”谋利。
认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不正确。原来合法的利益与社会关系,法律可以“调整”的么?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的结果是,掌握判决权的法官听命于强势群体想怎么判决(调整)就怎么判决(调整),产生了权大于法的问题。20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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