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在第五章说,产品纯由活劳动生产时,产品的价值(产品换回的生产其他产品的劳动)就全由劳动者获得;价值由生产该产品的劳动决定,即等价交换或等劳动量交换。这个结论,俺已经彻底批判而否定了。
斯密在第六章说,产品生产中要用到资本和土地时,也就是产品要由劳动、资本和土地相结合而生产时,产品价值就不全由劳动者获得,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都分割了产品的价值。
那么问题来了。
在第六章所说的生产情形下,一产品还遵循与其他产品等价交换(等劳动量交换)的原则么?
从斯密的原文看,是的。
在没有考虑土地参与生产时,斯密认为,投资者将材料(即撇开工具机器等投资的投资)授予(原文:供给)工人进行劳动,工人则创造了产品的全部新价值(原文: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这分为工资价值(对应原文:生活资料)加利润,由此,产品的全部价值就包括材料价值加工资价值加利润,且等于产品的全价格(注:此即斯密在第五章定义的价值:产品换回的他种劳动)P43第一段
用个数字例子看斯密的意思。
某种产品生产,投资者供给工人值十五小时劳动的材料,工人用了六小时生产出工资或生活资料的价值,又多工作了六小时,方能生产出一批产品,这批产品能换回的劳动按等价交换原则,等于能够换回的他种劳动27小时。于是就有产品价值(15+6+6)等于产品真实价格(27)。
这一段,大家看是不是很眼熟?
是的,马氏剩余价值论就是在斯密的这段叙述的基础上建立的,不过对斯密的粗陋叙述,进行了修饰。比如,材料的价值不是后续劳动者生产出来的,而是“转移”到产品中去;工资要由工人再生产出来;不但工人要再生产出工资,还要生产出剩余价值(斯密所说的利润)。
所以说,剥削论的始作俑者,斯密是也,马氏拿过来修饰一下,就成了阶级斗争的经济理论基础。
再说土地。
斯密认为,土地所有者将本来归于所有的人共有的东西强占了,从而迫使劳动者欲使用土地就不得不向其缴纳地租,这是斯密的又一个“剥削论”。
有人认为,斯密还是多要素价值论,这个理解不对。
斯密是说过,人们的收入来源有三个,工资来源于劳动,利润来源于资本,地租来源于土地,但如果将此理解为:斯密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都创造了价值,就是张冠李戴了。斯密没这个意思。
另外,斯密是不是主张不等价交换?即生产一种产品的活劳动量不等于其换回的他种劳动量?斯密根本没有这个意思,根本就不同于配第。配第才是多要素价值论的等价交换论者。
斯密从来就是劳动价值论的等价交换论者,他在第五章到第六章,始终都是等劳动量交换原则。这个从他第四章末尾提出要寻找“决定交换价值的原则”的主张就看得出来,第五章确立的、并在第六章开始几段叙述的,是“野蛮社会”的等价交换,后面才是“分工社会”的等价交换,即:产品价值包括材料价值加工资价值加利润加地租=产品换回的劳动。
根据比较优势原理,交换是互利的,任何一个互利的交换比例下,两种物品的劳动是不等的;而这种不等并不妨碍互利。
所以,斯密的剥削论是站不住脚的。
顺便说一下,那个尾号0600的诡辩大师,声称自己是斯密的学生,但他根本就没看懂或故意不提斯密P43页第一段的内容,以显示他是斯密的高徒,某傻逼学派的掌门人,真是让人笑口常开,成了大众的开心果,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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