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石开石
5468 43

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的殊途同归——供求价值论 [推广有奖]

21
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7-9-18 20:59:49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9-18 18:43
讨价还价其本质意义其实是买方确定购买金额,卖方确定供给量。P=m/Q。供求价值论。
你那叫讨价还价?你不就是按照m=PQ付钱嘛。哪里还有讨还的余地?
真正的讨价还价就是确定P,就是你说的“值钱”值多少钱,不是持货物的人自己标个卖价就是P。是这个P是谁说了算。之所以要对P进行讨还,就是说它不是先天确定的,也不是根据货物的什么成本决定的,这里面有买家说话的权力。
已有 1 人评分论坛币 学术水平 热心指数 信用等级 收起 理由
1993110 + 5 + 5 + 5 + 5 精彩帖子

总评分: 论坛币 + 5  学术水平 + 5  热心指数 + 5  信用等级 + 5   查看全部评分

22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19 10:52:20
张建平 发表于 2017-9-18 20:59
你那叫讨价还价?你不就是按照m=PQ付钱嘛。哪里还有讨还的余地?
真正的讨价还价就是确定P,就是你说的“ ...
在讨价还价中:
卖者必有一个最低可接受价格,卖者的这个最低可接受价格通常取决于卖者的成本(费用);
买者也必有一个最高可接受价格,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取决于商品对买者的效用,以及买者自身的可支配收入;
如果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则该交易不会成功;
如果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则该交易可能成功,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如果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则该交易可以成功,成交价格介于买者最高可接受价格与卖者最低可接受价格之间,至于具体成交价格落在二者之间的哪个点上,则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谈判技巧。
所以,在大宗商品的价格谈判中,买卖双方都必须将自己方的最高可按受价格或最低可接受价格作为最重要的商业机密加以严格的保密,一旦发生泄密,将使自己在讨价还价的商业谈判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23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19 11:12:13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19 10:52
在讨价还价中:
卖者必有一个最低可接受价格,卖者的这个最低可接受价格通常取决于卖者的成本(费用); ...
注意:
1、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只是在“通常”(绝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卖者为生产或获得该商品则支出的成本(费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卖者可能愿意接受低于成本(费用)的价格,即同意亏本出售该商品。
2、一种商品的效用,可能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人而异。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在某个特定条件下对买者具有非常大的效用,例如可以拯救买者亲人的生命,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可以非常地高,即可能只受买者最高支付能力的限制;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对买者没有效用,例如某种能治癌症的药物对自己和亲人中没有癌症患者的买者来说没有效用,则该买者对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可能为零。

24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19 11:18:35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19 11:12
注意:
1、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只是在“通常”(绝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卖者为生产或获得该商品则支出 ...
价值,是隐藏在价格现象背后,并支配着价格运动的,全部社会经济关系之总和。
效用不是物,而是物与人之间的关系,说得详细点,是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


本人上述思想之产生,是受了马克思的《资本论》的启发。在一切经济学家只看到物的地方,马克思却看到了物的背后所隐藏的“关系”。
已有 1 人评分论坛币 学术水平 热心指数 信用等级 收起 理由
1993110 + 5 + 5 + 5 + 5 精彩帖子

总评分: 论坛币 + 5  学术水平 + 5  热心指数 + 5  信用等级 + 5   查看全部评分

25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20 12:27:49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19 10:52
在讨价还价中:
卖者必有一个最低可接受价格,卖者的这个最低可接受价格通常取决于卖者的成本(费用); ...
如果我们要研究“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是怎样形成的”这个问题,我们可能需要吸收劳动价值理论、生产费用理论、生产价格理论中的许多理论成果;
如果我们要研究“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是怎样形成的”这个问题,我们可能需要吸收前人在效用理论、收入理论中的许多研究成果;
如果我们要研究“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与“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如何影响市埸上的商品(服务)的价格运动,我们就需要研究市埸机制理论(包括市埸供求理论、市埸竞争理论等)。

26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9-20 14:02:44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20 12:27
如果我们要研究“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是怎样形成的”这个问题,我们可能需要吸收劳动价值理论、生产费用 ...
关于最低价格理论的问题,
第一和效用——更准确地说和用途也有关系。用途长时间基本不变——例如一些金属及其制品等,可以保存,卖方可以不出售。用途无法长期不变——例如水果鸡蛋等,无法保存长时间不变质,卖方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不出售。
第二和现金流需要也有关系,现金流充足可以不销售(前提用途可以长久不变),现金流匮乏,只好销售。
现金流=利润+折旧,所以即使亏损也可能会有正现金流(现金收入大于现金支出)。
第三和保管能力也有关系,保管能力低只好销售,保管能力高还可以保管一段时间。
还有很多因素和最低价格有关。

27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21 10:42:39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9-20 14:02
关于最低价格理论的问题,
第一和效用——更准确地说和用途也有关系。用途长时间基本不变——例如一些金 ...

卖者的可接受价格是一个价格区域,通常情况下,这个价格区域有下限而无上限,这个下限就是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

在现代市埸经济正常的情况下,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取决于卖者为生产或经营某种商品(服务)所付出的必要的费用(成本)。这里所说的费用(成本),不仅包括了卖者所支出的生产费用(成本)、流通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还包括了维持卖者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甚至还包括了卖者为生产或经营商品所支付的税金、租金、利息等。

如果卖者按照等于其生产或经营该商品(服务)的必要成本(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其商品(服务),那末,卖者从交易获得的货币恰好能够补偿其所支出的成本(费用),卖者处于不亏不赚状况,这是卖者持续生产(经营)活动最低必要条件,也是卖者自身及其家属生存的必要条件。

如果卖者按照高于必要成本(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其商品(服务),则卖者从交易中获得的货币,除了补偿其所支出的成本(费用)以外,还有盈余,即利润。这个利润,可能成为卖者扩大其生产或经营规模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卖者财富积累的源泉。

如果卖者按照低于其必要成本(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其商品(服务),则卖者将会亏本。这种亏本,如果不能用生产(经营)其他商品(服务)的利润来加以弥补,或者通过外部额外资金的输入来加以弥补,则卖者将难以长期维持其简单再生产(经营)活动。

在下列这些特殊情况下,卖者可能以低于其成本(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其商品(服务):

1、  某些商品保质期较短,或积压时间过长,即将发生变质;

2、  商品滞销、积压时间过长,已影响到卖者的正常资金周转,进而威胁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进行;

3、  商品较长时间的滞销、积压,使某些费用大量增加,如仓储费、门面房租赁费、商品维护费等;

4、  其他卖者的可替代商品(服务)价格远低于卖者的商品(服务)价格,并且这些低价的商品(服务)大量出现在市埸上;

5、  为扩大自已商品的市埸份额,用低于其成本(费用)的价格将其他同类商品(服务)的卖者挤出市埸;

6、  新产品投放市埸初期,为迅速开拓市埸,并预计到新产品大量生产(经营)后有可能较大幅度地降低成本(费用)。

不过,卖者以低于其成本(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其商品(服务),只能是局部的、短期的行为,不能成为全面的、长期的行为,否则,卖者将不能维持其简单再生产(经营)。

28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9-21 11:15:46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21 10:42
卖者的可接受价格是一个价格区域,通常情况下,这个价格区域有下限而无上限,这个下限就是卖者的最低可接 ...
利润等于0或为负值时,只要不达到利润+折旧=0,不影响正常经营还可以收回本金。
在利润+折旧=0时,企业收入=支出,企业无法收回本金。
当利润+折旧小于0时,企业收入小于支出,要亏本钱了(减少企业的现金了)。维持生产困难了。

29
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7-9-21 11:44:20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19 10:52
在讨价还价中:
卖者必有一个最低可接受价格,卖者的这个最低可接受价格通常取决于卖者的成本(费用); ...
放弃或者成交,是交易双方共同具有的权利。两个交易者的市场地位绝对相等。
生产者当然有权决定他的产品以什么样的比例出让,但不等于对方不存在。
卖方有底限,即卖方价格;买方也有底限,即买方价格。
卖方价格P1表示成为一个左封闭的半开放区间:[P1,无穷大),即低于多少不卖,多付不限;
买方价格P2表述成为一个右封闭的半开放区间:(无穷大,P2],即超过多少不买,多给不限;
如果P2≥P1,双方具有交易可能性,可以进一步协商成交价P,P1≤P≤P2.
如果P2<P1,双方不具有成交可能,各自另寻交易伙伴。
所以,价格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区间[P1,P2],而P是这个区间内的一个点,叫做成交价。成交价落于价格区间内的何处,这是交易双方协商决定的。
以上这些内容写在2005年出版的《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一书当中。

30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7-9-21 12:39:18
张建平 发表于 2017-9-21 11:44
放弃或者成交,是交易双方共同具有的权利。两个交易者的市场地位绝对相等。
生产者当然有权决定他的产品 ...
这段内容与我上面所说的意思完全相同。
但我没有看过您所说的那本《西方经济学的终结》。

上述内容只是我的“价格运动学”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很小的环节。在某个理论点上,我与其他某人的观点雷同,我不甚介意,但如果我构建的整个理论体系与他人已发表的东西有很大程度的雷同,我就得考虑要不要再做下去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2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