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开石 发表于 2017-9-20 14:02 
关于最低价格理论的问题,
第一和效用——更准确地说和用途也有关系。用途长时间基本不变——例如一些金 ...
卖者的可接受价格是一个价格区域,通常情况下,这个价格区域有下限而无上限,这个下限就是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
在现代市埸经济正常的情况下,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取决于卖者为生产或经营某种商品(服务)所付出的必要的费用(成本)。这里所说的费用(成本),不仅包括了卖者所支出的生产费用(成本)、流通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还包括了维持卖者及其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甚至还包括了卖者为生产或经营商品所支付的税金、租金、利息等。
如果卖者按照等于其生产或经营该商品(服务)的必要成本(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其商品(服务),那末,卖者从交易获得的货币恰好能够补偿其所支出的成本(费用),卖者处于不亏不赚状况,这是卖者持续生产(经营)活动最低必要条件,也是卖者自身及其家属生存的必要条件。
如果卖者按照高于必要成本(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其商品(服务),则卖者从交易中获得的货币,除了补偿其所支出的成本(费用)以外,还有盈余,即利润。这个利润,可能成为卖者扩大其生产或经营规模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卖者财富积累的源泉。
如果卖者按照低于其必要成本(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其商品(服务),则卖者将会亏本。这种亏本,如果不能用生产(经营)其他商品(服务)的利润来加以弥补,或者通过外部额外资金的输入来加以弥补,则卖者将难以长期维持其简单再生产(经营)活动。
在下列这些特殊情况下,卖者可能以低于其成本(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其商品(服务):
1、 某些商品保质期较短,或积压时间过长,即将发生变质;
2、 商品滞销、积压时间过长,已影响到卖者的正常资金周转,进而威胁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进行;
3、 商品较长时间的滞销、积压,使某些费用大量增加,如仓储费、门面房租赁费、商品维护费等;
4、 其他卖者的可替代商品(服务)价格远低于卖者的商品(服务)价格,并且这些低价的商品(服务)大量出现在市埸上;
5、 为扩大自已商品的市埸份额,用低于其成本(费用)的价格将其他同类商品(服务)的卖者挤出市埸;
6、 新产品投放市埸初期,为迅速开拓市埸,并预计到新产品大量生产(经营)后有可能较大幅度地降低成本(费用)。
不过,卖者以低于其成本(费用)的价格来出售其商品(服务),只能是局部的、短期的行为,不能成为全面的、长期的行为,否则,卖者将不能维持其简单再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