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费_山东女子学院住宿费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由财务处根据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
楼主: 高考专业
|
992
0
[招生计划] 山东女子学院学费_山东女子学院住宿费 |
济南市
黄浦区
北京市
哈尔滨市
天津市
武汉市
jg-xs1京ICP备16021002号-2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