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价值的探讨 ——读《资本论·商品》上
一
马克思在考察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注1)以后写道:“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资本论》75年版第一卷第50页)。这一观点,可以说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奠基石。我们认为,说使用价值有质的区别,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即就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来说是不同的,而就与人的关系来说,即使用价值在满足人的需要这一点上来说则是同质的;同样说价值只有量的差别,也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即就人的能力(体力和脑力)来说是同质的,而就与物的关系来说则是不同质的,至少可以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是两种不同质的劳动方式。马克思这样说过:“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同上书第51 页)按照马克思的这段话,我们自然可以引申出,随着各种具体劳动形式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具体使用性质也就消失了,各种劳动产品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有用物,抽象地变成满足人类需要的商品。如果有人认为我们的引申是不恰当的话,试问创造价值的具体劳动可以化为同一的抽象劳动,为什么被具体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不能化为同一的有用物;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创造了不同质的使用价值,同质的抽象劳动为什么不应该创造一个同质的有用物呢?
马克思强调商品在使用价值上是不同质的,而在价值上是同质的。在马克思看来,市场交换的实际过程中,人们关心的是个别劳动时间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的转化,揣摩的是劳动时间和价值量,比较的是价值量和货币量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实际的交换过程中,人们对马克思主张的隐藏在商品使用价值后面的劳动时间(价值量)不可能掌握也缺少兴趣,人们关心的就是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揣摩的就是需要程度和价格水平的关系,比较的就是各个卖方的出价。与其说价值有某种的可比性,不如说使用价值更有现实的可比性。
马克思在关于使用价值不同质性和价值同质性观点的基础上,又写道:“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同上书50页)这一观点,可以说是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逻辑证明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个现成答案,至于为什么,这一点马克思没有讲。当然,马克思很可能是把劳动创造价值当作一个既定前提来论述的。不过,从所谓的商品使用价值的不同质性和价值的同质性直接推论出价值即是劳动的结论,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在我们看来,撇开商品体的使用价值,商品体不只是一个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因为单单一个劳动不能生产什么,更不能决定生产多少。价值的社会意义(作用)只能由具体的使用价值表现出来。劳动创造价值,是不是因为劳动对于形成使用价值的作用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除劳动之外还有许多和形成使用价值有关的因素,比如占有资金、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自然条件等,他们在形成使用价值的作用上都是同质的,这些因素是不是也要放到价值中去呢?如果不能这样说的话,那么劳动创造价值的理由又在哪里?商品体在撇开使用价值后,不是一个赤裸裸的劳动产品,而是一个在占有一定资金,在一定技术条件、在一定管理水平和自然条件下的劳动产品。
关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相互关系,可以说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又一理论根据。马克思写道:“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同上书48页)我们认为,不仅要在本质上肯定价值不能脱离使用价值,而且还要在量上承认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一致性。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不可分性,才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在理论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仍然被认为是互相依存的,也就是说一方的存在都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的条件。由此可见,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可分性,仅仅限于理论分析来说是两个概念;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不可分性,存在于生产、交换、消费、分配等一切实际的过程中。比如劳动过程既是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也是创造价值的过程;消费的过程既是使用价值的消耗过程也是交换价值的消耗过程。马克思认为交换价值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同上书第50 页),反过来使用价值中也不包含任何一个价值的原子,因为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两个概念。但是作为组成商品的两个侧面,一定的使用价值必然包含一定的价值,一定的价值又必然由一定的使用价值来反映。马克思还写道:“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本身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他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同上书51页)马克思的话我们只能限于这样的认识,即交换关系中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依然是两回事。但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在一定的场合(作为现实性的一面),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不可分性,存在一定量的使用价值也就同时必然存在一定量的价值。我们认为,交换本身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没有现实的关系。马克思创立的价值论以前的一、二千年历史中,商品交换在进行着;在马克思以后的一百多年历史中也没有任何人计算过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这个东西。使用价值决不是交换价值这一点是肯定的,一定的使用价值量包含着一定的价值量,同样也是肯定的。使用价值量同价值量的一致性,这是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根本原因,这也是人们积累资金,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根本原因。坦率地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体系根本忽略和反对使用价值量同价值量一致性的现实联系(注2)。使用价值量同价值量一致性的观点,恰恰是我们全部观点的基石。
马克思写道:“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商品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消耗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同上书第48页)物的自然属性通过人的劳动获得使用价值,从质的方面讲,它成为哪种性质的使用价值同劳动方式(各种方式的劳动都可以化为同一的抽象劳动)有关,比如碳既可以制得金刚石,又可以制得铅笔芯;从量的方面讲,它形成多少使用价值的量同劳动的量(在其他条件已定的情况下)有关,劳动量的增加就是使用价值量的增加,反之亦同。我们认为无论从使用价值的质和量的方面讲,都和劳动(劳动方式,劳动量)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马克思的观点不是一个正确的观点,而且这种观点意味着割裂使用价值量同价值量的现实关系。
二
关于不是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观点,可以说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马克思写道:“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同上书第52页)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至于什么原因,马克思大概是说了“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量来决定,那么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所需要花费的越多。”(同上书第52页)在这里,马克思告诉我们的只是按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价值,人们就会懒惰不动脑筋,不去改进技术,不去提高熟练程度等,可是有什么力量阻止他这样做呢?或者说是什么原因决定了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呢?这些问题马克思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我们认为,交换中有权威的只能是使用价值量(如果不考虑质量或者将质量作为一个系数),至于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多少,这不是买者所能关心和愿意关心的。在供需平衡的情况下,通过买者和买者,卖者和卖者,以及买者和卖者的竞争,价格也就成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货币表现(注3)。这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根本原因。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规定了三个条件,即社会的正常生产条件,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社会平均劳动强度,至于为什么需要这三个前提的原因,同样是马克思不曾讲明白的。我们认为,既然是在相同的生产条件下,是相同熟练程度和相同强度的劳动,那么这种劳动时间无疑是一种平均劳动时间,换言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有关决定劳动消耗的各种生产条件的平均水平为基准的(这里的“平均”和马克思原话中讲的“正常”是一个意思)。作为决定劳动消耗的各种生产条件,在生产一定的使用价值的情况下,它们是决定劳动消耗多少的因素;在劳动消耗一定的情况下,它们就是决定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多少的因素。如果马克思不反对的话,那么我们还要补充正常技术水平,正常管理水平,正常自然条件……等等。如前所述,在劳动中在交换中使用价值和价值都是不可分的,有一定量的使用价值就必然有一定量的价值,归根到底劳动之所以能够创造价值,就是劳动能够创造使用价值,因此形成使用价值的一切因素都同价值有关(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将着重讨论)。如果我们的推理是合乎逻辑的话,那么,马克思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前提实际上是一种纯主观性的排它法,即把除劳动之外同形成使用价值有关的因素从价值中全部排斥掉。因为上述全部因素,无论是马克思已经指出的,还是我们补充进去的,都是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都是同形成使用价值有关的因素。可是,马克思在论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定义时,把劳动之外的形成使用价值的一切条件都平均化了,等同化了,这样在形成使用价值量的各因素中就只剩下了一个劳动量的差异,于是劳动消耗的多少自然也就可以独自决定使用价值、价值的多少了。试问,这种方法不是歧视性的排它法又是什么?对于生产一定量的商品,劳动消耗多少完全取决于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换句话说,商品量的变化,既可以由劳动决定,也可以由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生产条件)决定。我们认为,这才是马克思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提问题的真正原因。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无非是一种劳动条件没有差别的劳动,这在理论上是歧视性排它法的产物,在实践上则是一种不可能存在的虚构。
当然,事实并不会因为人的主观性的“排它法”而不复存在。马克思强调“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量”(同上书第51页),但是这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商品价格发生了剧烈的矛盾冲突。虽然马克思“正常”“平均”的字眼,把形成使用价值的诸因素在各部门,企业等同起来,从而相对于各部门,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那些因素就等于零。虽然马克思观念上完成了“排它法”,可是那些因素并不服从马克思的旨意,它们在各个部门,企业不是等同的而是参差不齐的,由于它们和劳动都是形成使用价值的因素,所以它们同劳动有可比性、等同性,在价值中自然就要占据它们应有的地位,这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不能自圆其说了。马克思面临劳动价值论同资本主义现实存在(平均利润率)的矛盾,提出了生产价格论试图进行补救,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又忘记了个别劳动同社会劳动的差别,背离了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我们认为,马克思既没有能完成补救的工作,也不可能完成这一补救工作。我们的具体看法可见于《关于生产价格的探讨》一文。
我们已经说过,交换本身不是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进行的,在交换中人们无法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人们能够比较的就是使用价值,因此形成使用价值的因素有了可比性,同一性。价值和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和价值,存在着完全等比例的关系。商品交换乃是依照劳动、资金、技术、管理、自然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的交换。如果仅仅承认劳动创造价值,那么就只好把决定劳动消耗的各种生产条件平均化、等同化,从而把它们的作用排斥掉,这样余下的就只是劳动和使用价值生产的关系了。可以说割裂劳动和决定劳动消耗条件与使用价值生产之间的联系,这是劳动价值论自圆其说的必要前提。另外,马克思是从价值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还是由社会劳动时间决定的问题,谈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马克思承认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时间的差别,因而也可以说马克思承认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即承认决定劳动消耗的因素,但是马克思无论如何只是承认劳动和价值的联系,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同劳动的联系,而绝对不愿意承认价值和决定劳动消耗条件的联系。劳动和价值是不可分的,劳动和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同样也是不可分的。马克思撇开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同价值的联系,这在逻辑上是不连贯的。不过马克思用劳动生产率和价值成反比的观点进行了补救,确切地说这就是马克思理解的价值和决定劳动消耗条件之间的联系,对此我们在第三部分再来探讨。
我们已经指出,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无非是因为劳动在使用价值的形成中起了重大作用,所以形成使用价值的一切因素都应该构成价值,可是马克思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规定前提时,却把形成使用价值的除劳动之外的因素全部排斥掉了。我们认为,马克思的这种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前提的排它法,同他自己的劳动价值论本身也是相抵触的。因为马克思给社会必要劳动规定的大前提无一不是同形成使用价值有关的因素,而马克思又认为在价值中“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那么把只是形成使用价值而同价值完全无关的因素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的前提,又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呢?我们认为,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完全是一体二位的概念、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同使用价值有关,因此就同价值有关,其他生产要素同使用价值也有关,因此也同价值有关。依照劳动价值论,总价值=总劳动时间,商品价值=总劳动时间/总商品,所以说价值即是社会生产使用价值的平均劳动时间。因为任何情况下,社会总劳动时间都可以比上一个总商品量得到一个平均数的,所以必要劳动时间(平均数)本身是不需要任何前提的。如果一定要加上什么前提即需要一个在什么,什么条件下的话,那么这只能指个别劳动时间等同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前提。从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过程可以看出,凡是达不到社会必要劳动前提的条件下的劳动,都可以以劳动来补偿社会必要劳动前提条件的不足;反之则可以通过优越于社会必要劳动前提的条件,取代部分的劳动消耗。这难道不就是社会必要劳动前提即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同劳动的可比性同一性吗?马克思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前提条件实际上是一种障眼手法,即不让人们看清劳动和决定劳动消耗条件之间的“可比性,同一性”。我们还认为,马克思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一个前提,这样事实上等于否定了个别劳动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差别。虽然马克思本身不会想到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等同化,而只是想把除劳动之外的其他形成使用价值的因素等同化,把劳动这个形成使用价值的因素单列出来,让劳动量独个决定价值量。可是,既然马克思在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的前提中把劳动消耗的条件平均化了,等同化了,那么劳动本身消耗水平也就不能不同时被平均化了,等同化了,这样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也就没有差别了。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差别无非是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的反映,当然马克思是不会自己承认否认了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差别的。反之如果承认这种差别,那么在个别劳动转为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就需要劳动弥补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或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弥补劳动,这样就等于承认了劳动和决定了劳动消耗的条件,决定劳动消耗的条件和劳动在形成商品价值过程中的相同作用,可是这样会使马克思感到更加的头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