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阅读逄锦聚教授的《政治经济学》,里面有写到:“土地不是劳动产品,自身没有价值”。那么我想请教一下,如果有一块尚未开采的土地,上面有附着物(杂草、灌木)等,并不能直接进行耕种。如果我对这块土地进行劳动,清除了该土地的附着物,使之可以耕种作物,并将该土地用于交换。那么可不可以说我“创造了该土地的使用价值"(耕种)?
如果可以这么说,那么根据书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在现有的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很明显我的劳动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说,我付出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我劳作的时间如果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同时我也创造该商品的价值量。
很明显,土地并没有价值。是不是必要劳动时间表述有误,应该将”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改成"生产某种商品”?(高中课本表述为商品)。“商品”和"使用价值"的含义按马克思的理论,差之千里。
我的问题是: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针对的是商品而言,还是所有物品?按照书上的表述,好像默认为商品。那么,我在第一段中所写的,对土地的劳动创造其使用价值,没有任何意义吗?
②书上所写,价值是"产品生产中所消耗的人的体力和脑力”,那么矿产、野外捡来的和田玉、野生树木、海里捞来的海产品(捕捞上来就直接出售,不加工)、江河捕捞的野鱼野虾、森林里采集的空气制成"氧吧"等并用于出售都不是商品吗?因为我并没有生产这些物品,这些物品按照定义也“并无价值”,只是发掘、开发了而已,所以按照定义,这些东西都没有价值、都不是商品?
本人水平有限,如有理解不到位的地方,轻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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