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3年11月6日,海南《特区证券报》在头版头条刊登广西“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 给该报编辑部的信,信中称“到11月5日下午3时30分,北海正大置业公司已经持有250.33万股江苏昆山三山公司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的 5.006%”,正大置业公司“将按规定程序继续收购该公司的股票”。
消息一出,11月8日星期一开盘后,苏三山这家在深圳证交所上市的公司,买盘汹涌而来,从8.3元开盘价蹿至11.5 元收盘,成交达2 000多万股,成交金额2.2亿,换手率高达42%,当日飙升39.88%。
苏三山的社会股东自然欣喜若狂,窃以为一场收购事件即将展开,不过他们没有注意到苏三山总股本为10 132万股,其中法人股5 132万股,个人股为5 000万股,而“北海正大置业公司”持有的250.33万股只占个人股的5.006%。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只有超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时,才需要发布公告,而法人股同样也属于普通股,所以250.33万股远没有达到必须公告的数额,可以不公告却大张旗鼓地公告,明眼人自然会注意到此事有些蹊跷。果然,11月8日下午4点半,深交所发表声明,认为北海某公司购买苏三山一事与事实不符。与此同时,“苏三山”董事长兼总经理也在这一天致函深圳证交所,就“正大置业”购股一事表示:“我们将注意事态发展。”
11月9日,就“正大置业”大量购股事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在召开的紧急新闻发布会上说,证监会尚未收到“正大置业”口头或书面报告,《特区证券报》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是日,深圳证交所郑重声明,“收购苏三山”不排除系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11月10日,广西北海市工商局经查询后获悉,当地并无“北海正大置业”这家注册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也均没有“北海正大置业公司”开户和交易的记录。玩笑开大了,很显然,这是一场大骗局。
11月24日,在公安干警和有关方面的努力下,骗局的始作俑者被依法逮捕。司法部门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此办法在事件发生的一个半月前颁布,即1993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对其收容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