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石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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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关于剩余价值的逻辑 [推广有奖]

451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15 11:36:31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15 06:45
注意:某一对象未必就是未来的对象,事物的发展也未必只有未发生的才叫发展,事物从过去到现在都是发展 ...
试比较:
1.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
2.剩余价值应当归资本家所有;
3.剩余价值一定归资本家所有;
4.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是一定的。

您认为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与哪一个意思更接近?
我认为与剩余价值应当归资本家所有意义相同。因为我表述的意思我知道。

452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15 12:54:38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15 11:36
试比较:
1.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
2.剩余价值应当归资本家所有;
你想要表述的意思是一回事,你在表述时采用的形式是不是正确又是另一回事。
你如果想要表述的意思是“应然”,那么你就应该采用应然判断的形式,而不应该采用事实判断的形式,因为这两者所表达的意思根本就是不同的。所以,你现在所打的补丁只能证明你根本不会用逻辑形式表述你的意思。

现在按照你所打的补丁,你所表达的意思是“剩余价值应当归资本家所有”,而其前提是“所有权孳息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现在就请你用逻辑方法证明,为什么“所有权孳息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证明不了,那么你的“剩余价值应当归资本家所有”就不成立。

453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15 13:02:40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15 12:54
你想要表述的意思是一回事,你在表述时采用的形式是不是正确又是另一回事。
你如果想要表述的意思是“应 ...
所有权孳息应当归所有权人所有,这是一种价值观。
价值无所谓对错,其是否成立要根据统治者的意志。统治者认为它对,它就对。
现在中国法律是有这样规定的。法律规定了所有权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注意:和我表述的一样,没有应当的,应然是显而易见的时候,应当就可以省略了)。
很多国家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
也就是说:所有权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在很大范围内成立——可能在朝鲜等国家不成立。

454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15 14:02:22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15 13:02
所有权孳息应当归所有权人所有,这是一种价值观。
价值无所谓对错,其是否成立要根据统治者的意志。统治 ...
我们不讨论价值观的对错,我们只讨论你的价值观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依据,那我就可以认为,你所谓的应该就是你说应该就应该,你说不应该就不应该,所谓的统治阶级的认为不过就是你的借口而已。也就是说,你根本就不是在讨论逻辑问题。既然如此,你又何必立逻辑的牌坊呢?

455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15 16:22:47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15 14:02
我们不讨论价值观的对错,我们只讨论你的价值观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依据,那我就可以认为,你所谓的应 ...
结论是靠前提推出来的。
统治者为什么同意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呢?那是因为不这样所有权将被侵犯。
我养的鸡下蛋归我不能归别人,就是这么简单。
我原以为您能指出剩余价值不是孳息。这个其实是有争论的。
有人认为只有利息地租是孳息,利润(剩余价值)不是孳息。
有人认为利息地租含在剩余价值中,不对也(这还会引起争论)。
为符合当今民法,这样表达更好:
所有权收益归所有权人所有。将孳息换为收益。

456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15 20:23:31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15 16:22
结论是靠前提推出来的。
统治者为什么同意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呢?那是因为不这样所有权将被侵犯。
我养 ...
你在主贴中已经确定资本的所有权孳息是工人创造的,所以,请你不要偷换你的主贴中论题。否则,你的主贴实际上就与你认为你家鸡下的蛋归你与别人家鸭下的蛋归别人存在矛盾一样,只能证明你连起码的思维逻辑没有。

457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15 21:05:23 来自手机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15 20:23
你在主贴中已经确定资本的所有权孳息是工人创造的,所以,请你不要偷换你的主贴中论题。否则,你的主贴实 ...
剩余价值是工人创造的,那不是我确定的,是马克思认为的。现在已经被要素创造取代了。

458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15 21:50:28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15 21:05
剩余价值是工人创造的,那不是我确定的,是马克思认为的。现在已经被要素创造取代了。
如果你主贴中用的是要素创造的观点,那么你就应该证明剩余价值这个蛋是你家的鸡下的,不是别人家的鸭下的,而不应该说你家鸡下的所有权孳息这个蛋归你与别人家鸭下的剩余价值这个蛋归人家是有逻辑矛盾的。
所以,你现在的解释只能证明你实在缺乏逻辑思维能力。

459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15 22:12:57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15 21:50
如果你主贴中用的是要素创造的观点,那么你就应该证明剩余价值这个蛋是你家的鸡下的,不是别人家的鸭下的 ...
我说过有观点认为剩余价值(利润)不是孳息。文中的孳息改为收益更为准确。
文中的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相当于我的鸡下蛋归我所有。孳息可比做是蛋。
但是剩余价值说它是孳息有点勉强,利息地租才是孳息。利润是收益更为准确。
所以文中第一个逻辑可改为:
大前提:所有权收益归所有权人所有;小前提:剩余价值(利润)是收益;结论:剩余价值(利润)归所有权人所有。剩下的逻辑就不写出了。
至于所有权收益为什么归所有权人所有,那是民法专家回答的问题。您问,我回答了,只是为了礼貌。
剩余价值是工人创造的,主贴已说明它未必成立。用它来否定不是鸡下的蛋没有道理。那可以比喻为:
主人雇人喂鸡,鸡下蛋了。那人说:鸡下蛋了,鸡是我喂的,鸡蛋应归我。
您最好去阅读一下民法理论之所有权理论。可以看出:您的法律知识有些不足。

460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16 09:16:58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15 22:12
我说过有观点认为剩余价值(利润)不是孳息。文中的孳息改为收益更为准确。
文中的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
你这个补丁一打实际上就从根本上否认了你主贴中“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不成立”的观点,用你自己的矛戳你自己的盾,这就是你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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