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的逻辑(包含两个三段论)
大前提:(所有权)谁所有(所有权孳息)归谁——所有权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小前提:剩余价值是所有权孳息;
结论:剩余价值归所有权人所有。
大前提:剩余价值归所有权人所有;
小前提:资本家是所有权人;
结论: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
资本论的逻辑(包含两个三段论)
大前提:(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小前提:剩余价值是新增价值;
结论: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大前提: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小前提:工人是创造者;
结论:剩余价值归工人所有。
现实的逻辑是指在当今社会及以前社会很多国家实际存在的逻辑。资本论的逻辑是指只有在资本论中才存在的逻辑。
如果逻辑本身没有问题,结论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前提是否成立。
资本论的逻辑中成立情况如下:
大前提:(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不成立;
小前提:剩余价值是新增价值——成立;
结论: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不成立。
大前提: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不成立;
小前提:工人是创造者——未必成立;
结论:剩余价值归工人所有——不成立。
(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为什么这个大前提不成立呢?
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如某专利发明者他发明创造了一个专利,但是他将专利权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了别人,那个人以购买的专利又获取了新的价值——也是所有权孳息。显然,新的价值应该归专利所有权人。
(所有权)谁所有(所有权孳息)归谁——所有权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为什么这个大前提成立呢?
假设这个大前提不成立,私有制制度将瓦解,人们可以随意占取他人的东西——那世界岂不乱了套?所以大多数国家均承认这个大前提。
(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这个大前提几乎没有国家承认——只有创造者同时也为所有者才能被承认。
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成立;
剩余价值归工人所有——不成立。
剩余价值的逻辑结果如上。
所以说,楼主说这么多,是辞不达意,智力太凹,废话太多了。
2,楼主上述认为,马克思是从所有权关系出发,来论证剩余价值论的。这是错误的认识。
马克思本来就学过法学。马克思本来就知道人类的法律。马克思本来就不从所有权关系上来论证。
3,所谓谁创造就归谁,这是错误的表述,并且,这其实仍旧是所有权的逻辑。而剩余价值论,并不建立在谁创造就归谁这一前提、基础上。
4,剩余价值论,是劳动价值论的推论。那么按劳动价值论来说,人类劳动过程就是人类产品的形成过程,这是同一的过程,而且,人类劳动过程亦即人类自身的活动过程,这也是同一的过程。
显然,过程的同一性,与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这完全是两码事。
譬如说,奴隶主拥有对奴隶人身的所有权,也拥有对奴隶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但,即便如此,奴隶搞采摘劳动的时候,奴隶的人身与奴隶的采摘是同一的,奴隶采摘的劳动与奴隶采摘的产品是同一的。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