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石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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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关于剩余价值的逻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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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1:27:23
现实的逻辑(包含两个三段论)
大前提:(所有权)谁所有(所有权孳息)归谁——所有权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小前提:剩余价值是所有权孳息;
    结论:剩余价值归所有权人所有。
   
大前提:剩余价值归所有权人所有;
    小前提:资本家是所有权人;
    结论: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
资本论的逻辑(包含两个三段论)
大前提:(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小前提:剩余价值是新增价值;
    结论: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大前提: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小前提:工人是创造者;
结论:剩余价值归工人所有。
现实的逻辑是指在当今社会及以前社会很多国家实际存在的逻辑。资本论的逻辑是指只有在资本论中才存在的逻辑。
如果逻辑本身没有问题,结论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前提是否成立。
资本论的逻辑中成立情况如下:
大前提:(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不成立;
    小前提:剩余价值是新增价值——成立;
    结论: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不成立。
大前提: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不成立;
小前提:工人是创造者——未必成立;
结论:剩余价值归工人所有——不成立。
(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为什么这个大前提不成立呢?
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如某专利发明者他发明创造了一个专利,但是他将专利权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了别人,那个人以购买的专利又获取了新的价值——也是所有权孳息。显然,新的价值应该归专利所有权人。
   (所有权)谁所有(所有权孳息)归谁——所有权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为什么这个大前提成立呢?
假设这个大前提不成立,私有制制度将瓦解,人们可以随意占取他人的东西——那世界岂不乱了套?所以大多数国家均承认这个大前提。
  (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这个大前提几乎没有国家承认——只有创造者同时也为所有者才能被承认。
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成立;
剩余价值归工人所有——不成立。
剩余价值的逻辑结果如上。
1,楼主上述,其实就一句话:依照人类社会的法律来说,产品的所有权是归老板,不归雇佣劳动者。而假若归雇佣劳动者,又会产生诸多恶果。所以,剩余价值论就是错误的。

所以说,楼主说这么多,是辞不达意,智力太凹,废话太多了。


2,楼主上述认为,马克思是从所有权关系出发,来论证剩余价值论的。这是错误的认识。

马克思本来就学过法学。马克思本来就知道人类的法律。马克思本来就不从所有权关系上来论证。


3,所谓谁创造就归谁,这是错误的表述,并且,这其实仍旧是所有权的逻辑。而剩余价值论,并不建立在谁创造就归谁这一前提、基础上。


4,剩余价值论,是劳动价值论的推论。那么按劳动价值论来说,人类劳动过程就是人类产品的形成过程,这是同一的过程,而且,人类劳动过程亦即人类自身的活动过程,这也是同一的过程。

显然,过程的同一性,与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这完全是两码事。

譬如说,奴隶主拥有对奴隶人身的所有权,也拥有对奴隶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但,即便如此,奴隶搞采摘劳动的时候,奴隶的人身与奴隶的采摘是同一的,奴隶采摘的劳动与奴隶采摘的产品是同一的。

612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1:32:01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1:27
1,楼主上述,其实就一句话:依照人类社会的法律来说,产品的所有权是归老板,不归雇佣劳动者。而假若归雇 ...
5,马克思说的价值,特指无差别的社会劳动,亦即,价值是。。。。劳动。

也就是说,所谓价值,这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也就是说,所谓价值,这是人类劳动与人类产品的关系。


换言之,所谓价值,这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不是所有权关系。

再换言之,所谓价值,这是人类劳动与人类产品的同一关系,而不是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权利关系。


6,马克思说的剩余价值,就是说:
价值=(工资性的)一部分价值+(补偿性的)一部分价值+(利润性的)一部分价值=价值1+价值2+价值3,

其中,上述的价值3,换一个名称,就是剩余价值,意思就是说,这不过是价值当中的一部分,而已。
换言之,这个价值3,这个一部分的价值,其成立不成立,还是要看价值。价值这个概念成立了,则价值3自然成立。


7,那么,马克思主义提倡社会主义,也提倡公有制。
------社会主义,就是劳动者去占有劳动成果。
------公有制,就是全体人民去占有生产资料。


这是为什么?
这难道是贯彻所有权关系吗?这难道是实践实现谁创造就归谁吗?
不是。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倡导社会主义,和倡导公有制,这是为了社会再生产更加繁荣更加顺利,也是为了更加趋向共产主义。





613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1:43:53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1:32
5,马克思说的价值,特指无差别的社会劳动,亦即,价值是。。。。劳动。

也就是说,所谓价值,这是人与 ...
那么也就是说,楼主太聪明了,是贼聪明。

老子曰: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楼主就说了:那么谁是万物之爸爸呢?这个爸爸住在哪里,吃什么,穿什么啊?它怎么认识的妈妈?发结婚证的是谁?

楼主这么一发问啊,全人类的哲学学者,等等等,都瞪大了俩眼,哑口无言啊。

瞧,楼主就是这么聪明,贼聪明。

614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1:59:56
结婚言正,好像是过滤词。言正,可能是过滤字。

615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2:00:28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1:59
结婚言正,好像是过滤词。言正,可能是过滤字。
言正件的证,能发出来吗?

616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2:00:47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2:00
言正件的证,能发出来吗?
结婚证,能发出来吗?

617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2:01:37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2:00
言正件的证,能发出来吗?
结婚言正,不能发出来。那么,结婚,能发出来吗?

618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2:02:03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2:01
结婚言正,不能发出来。那么,结婚,能发出来吗?
能啊。

困觉去了。

619
ruiew 发表于 2017-11-19 02:04:37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19 00:06
资本家的原材料,劳动是对原材料的加工。劳动成果是什么?是新的产品。新产品值多少?不知道。也许还不值 ...
资源的价值可分解为质与量,质对应用途(可供各种方向的同质化评价),量对应获取难度(除了储量因素外还有劳动因素),如果认为马论忽略了除劳动因素之外的其它因素的话,那就把马论想得太简单了。因为马论压根就不需要去讨论它们,它是未来式的,形而上的,精神的自由自在,你是反驳不了的。
逻辑是这样的:人(类存在物)——精神(主动与受动)——自然物(自在与人互为对象)——劳动(可等同于人的本质,即人本身)——异化(受压迫,不平等)——没有错(实践检验)

620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19 02:06:15
现实的逻辑(包含两个三段论)
大前提:(所有权)谁所有(所有权孳息)归谁——所有权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小前提:剩余价值是所有权孳息;
    结论:剩余价值归所有权人所有。
   
大前提:剩余价值归所有权人所有;
    小前提:资本家是所有权人;
    结论: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
资本论的逻辑(包含两个三段论)
大前提:(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小前提:剩余价值是新增价值;
    结论: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大前提: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
小前提:工人是创造者;
结论:剩余价值归工人所有。
现实的逻辑是指在当今社会及以前社会很多国家实际存在的逻辑。资本论的逻辑是指只有在资本论中才存在的逻辑。
如果逻辑本身没有问题,结论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前提是否成立。
资本论的逻辑中成立情况如下:
大前提:(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不成立;
    小前提:剩余价值是新增价值——成立;
    结论: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不成立。
大前提:剩余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不成立;
小前提:工人是创造者——未必成立;
结论:剩余价值归工人所有——不成立。
(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为什么这个大前提不成立呢?
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如某专利发明者他发明创造了一个专利,但是他将专利权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了别人,那个人以购买的专利又获取了新的价值——也是所有权孳息。显然,新的价值应该归专利所有权人。
   (所有权)谁所有(所有权孳息)归谁——所有权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为什么这个大前提成立呢?
假设这个大前提不成立,私有制制度将瓦解,人们可以随意占取他人的东西——那世界岂不乱了套?所以大多数国家均承认这个大前提。
  (新增价值)谁创造归谁——新增价值归创造者所有,这个大前提几乎没有国家承认——只有创造者同时也为所有者才能被承认。
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成立;
剩余价值归工人所有——不成立。
剩余价值的逻辑结果如上。
楼主穿袜子,套上拖鞋,再穿一双袜子,再套上皮鞋,再穿上一副袜子,再套上2个棉鞋,再套上2个袜子,再套上长筒靴,再穿好袜子,脚踩着高跟的高跷,高,真高,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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