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以及一切科学,都是以规律为研究对象的。规律是各门科学得以成立的客观依据,也是唯物辩证法与各门科学相互关系得以确立的实在内容。要把握唯物辩证法与各门科学以及其理论体系,就要理解规律的内涵。
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第一、规律是事物的本质联系。客观世界的事物、现象存在着普遍联系,但不是所有联系都是本质的,都可称之为规律。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列宁说,“规律就是关系”。万有引力定律揭示了物体之间的力的相互联系,元素周期律揭示了元素的化学性质与原子序数之间的联系,这些定律或规律所反映的这些关系或联系都是本质的,体现了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的根本性质和发展过程。
第二、规律是事物的必然联系。规律和必然性也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它代表着事物必定如此、确定不移的趋势。譬如说,电磁感应的定律,也就是电流变化必然引起磁场改变、磁场变化必然引起感应电流产生的规律。
第三、规律是事物的稳定联系。规律是变动不居的现象中相对稳定的联系。规律的稳定性也就是它的重复性。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重复出现。例如,价值规律是一切商品生产所共有的规律。因此,规律性联系的稳定性、重复性,也表明了它的普遍性。
规律既是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也是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确定的秩序。规律总是体现、贯穿于事物发展的现实过程之中的,是事物的本质联系在发展中的表现。依据规律本身所发挥作用的范围和层次,可以对辩证法的规律以及各门科学的规律做出相应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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