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fujo11在2005-12-18 21:17:22的发言: 2,当我们说“商品交换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客观存在”时,这个“客观存在”,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相对生活在商品经济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客观存在,离开了这个商品经济社会,这个客观存在就不存在或没有意义。比如说,货币制度和所有制,在商品经济社会,它就是客观存在。
3,我们强调价值决定因素的客观性时,决不能否定主观性对商品交换的重要意义。共性来之于个性,它是我们认识个性的科学方法。在价值理论上,非此即彼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4,关于价值决定和测量的可观性,将导致“循环论证”问题。我认为,李嘉图之所以会破产,决不是来源于劳动价值理论的客观性,而是来自于李嘉图劳动价值理论的耗费性。我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真理和谬误》一文中,有对此的详尽研究。我在该文中,不仅指出他错,而且指出他为啥错,从啥地方开始错,并且指出他错的地方的启示价值及在经济学上的意义。
价值是有用性,用,动词,有一个主体是谁的问题,即对谁有用的问题。因此,价值是因人而异的。
有用,当然是对说有用的人是“好事”而非“坏事",好和坏的问题,就是价值判断的问题,价值判断是一个哲学术语,在哲学上价值判断也是因人而异的。
我说价值的主观性,不是否认被判断价值的对象物的客观存在,但是好和坏不是对象物的属性。对象物是好或者坏是因人而异的,不像对象物的质量、体积那样具有客观性。你说的所有制度的客观存在我不否认,但我说的是这种客观存在的制度的“好”与“坏”的问题,即是有用的还是无用的问题。客观存在的事物没有确定的“有用性”,这就是价值主观论。你谈论的是价值主体的客观性,而不是主体的价值属性的客观性。
在客观存在的制度下得到利益的人或阶级说它是好的制度,有用的制度或有价值的制度,而没有得到利益的人或阶级则说它是坏的制度,是没有价值的制度因而是要推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