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石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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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哪一个是资本家?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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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2 15:58:07
1993110 发表于 2017-11-22 15:44
你老板,去银行贷款,此时,他是贷款人。银行,那叫金融资本。
资本按实际情况可定义为:投入企业(或购买企业股权)的不需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的货币(或其它可以换算为货币的权益)。
货币自然可以变成资本,一些固定资产专利权等等也可以变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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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7-11-22 16:03:35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2 15:58
资本按实际情况可定义为:投入企业(或购买企业股权)的不需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的货币(或其它可以换算 ...
马克思说的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东西,是用于搞雇佣劳动的东西,是用于资本剥削的那些东西。



个体农民,个体户,拿着钱和物当本钱,搞生产,搞贩卖,这个,不叫马克思说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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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7-11-22 18: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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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龚民 发表于 2017-11-22 18: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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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2 19:31:44 来自手机
龚民 发表于 2017-11-22 18:54
你看你的主帖文:案例一:
一个人A向另一个人B借了100万元,投资建厂生产产品。A和B均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 ...
贷款人是法律名词,指把钱借给借款人的一方。
借款人是法律名词,指向贷款人借钱的一方。
A是借款人,B是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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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2 22:58:41
利息是借款人付给贷款人的费用,经济学教科书认为利息与资本对应,我认为是错误的。
利息应与资金对应。利息是资金使用者(借款人)付给资金所有者(贷款人)的费用。
将利息与资本对应改为与资金对应,符合利息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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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10 发表于 2017-11-22 23:39:11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2 22:58
利息是借款人付给贷款人的费用,经济学教科书认为利息与资本对应,我认为是错误的。
利息应与资金对应。利 ...
利息是借款人付给贷款人的费用,经济学教科书认为利息与资本对应,我认为是错误的。
利息应与资金对应。利息是资金使用者(借款人)付给资金所有者(贷款人)的费用。
将利息与资本对应改为与资金对应,符合利息的本质。
你叫资金,也是错误的,叫本金,也是错误的。这个还是与资、本有亲戚。

你应该叫成金钱,纸币,款项,借款,贷款,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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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3 05:24:36 来自手机
经济学有修改定义的问题。它研究问题,偏要说经济学的定义。例如成本,利润,利息,等等。这些定义很清楚。它开始改了。经济学的成本包括正常利润,正常利润归企业家。只有垄断等条件会有超额利润。它把利润弄的稀里哗啦,最后把投资者应得的利润弄没了。因为竞争是常态。垄断是非常态。常态下没有超额利润。利息是资金的费用,改为利息是资本的费用。资本还有实物资本呢。

19
龚民 发表于 2017-11-23 07: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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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石开石 发表于 2017-11-23 08:55:56
龚民 发表于 2017-11-23 07:16
贷款人和放贷款人的概念你还没有理清楚。   

       你说银行方是贷款方还是发放贷款方?贷款就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
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
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
,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利率的规定。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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