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28 12:59 
我在主贴中讨论的是“所有”,所有就是对于对象的至高无上的权利。
如果张三所有了一块土地,那么其他任 ...
张三拥有甲地,所有别人可以以此拥有乙,丙、丁等地,这何以叫“剥夺”他人什么东西?反过来,按你的说辞,其他人要声称拥有张三的甲地,这难道不构成对张三权利的剥夺?至于张三要闲置其劳动产物,损失的是他个人的利益,这与其他人何干?如果土地在一国当中属于稀缺之物,国家为了充分利用,无论谁用,立法限制土地闲置,这也是一种现实做法,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这何以构成劳动者不能拥有劳动产物的理由?
土地不是生产工具是什么?既然工具可以通过交换实现劳动者对工具使用权的转移,这不也同时实现了对工具所有权的转移,从而解决了你所谓的“闲置”问题了吗?为什么只有使用权可以转移,而所有权就不能转移呢?你只认劳动者的劳动,而不认劳动者对劳动产物的所有,你这不是鸵鸟行为是什么?
构成所有权的自然之物是“构成”产生的,不是“证明”产生的,那是你的说辞,何以要本人去给你“证明”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