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平 发表于 2017-11-27 23:14
这个证明不可成立,或者说漏洞太大。
生产是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的过程,不存在脱离生产对象要素的单纯劳 ...
这个证明不可成立,或者说漏洞太大。
生产是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的过程,不存在脱离生产对象要素的单纯劳动。
所以,要想成立,必须要有个条件,即整个劳动生产过程是劳动者使用自己有权使用的生产要素的过程。如自有全部生产资料下的自给自足。没有人和你争所得。
张哥你在这里,考虑问题简陋粗疏,且无的放矢。连高射炮打蚊子都不是,你是高射炮打星星,打海市蜃楼。
设有一个奴隶张三,他的任何一切都属于奴隶主李四。
面粉是李四的,水是李四的,烤炉是李四的,柴火是李四的,张三是李四的,一切任何都是李四的,
而酵母微生物是上帝的,阳光是上帝的,等等。
现在,这些摆放在奴隶张三的面前,张三开始劳动,制作出了成品的面包。
那么,这个面包,是原本的人类世界所没有的东西,现在有了。
那么,面包劳动,是原本的人类世界所没有的东西,现在有过了。
那么,面包,面包劳动,就可以叫做创造。
那么,上述面包,面包劳动的创造者,那唯一的是奴隶张三,虽然,即便,一切任何都属于奴隶主李四。
虽然,即便,奴隶张三的创造,是张三与面粉等等的接触结合过程,并且,其中,张三、面粉等等全部属于奴隶主李四。
创造者是奴隶张三,
另外,创造者张三本身,张三所使用、所创造的一切的东西本身,这些东西之所有权的权者,是奴隶主李四。
一个是创造者,另一个是所有权者,完全两码事,不是同一个东西。你拿所有权,无法否决创造过程。你拿所有权的权者,无法否决创造行为的创造者。
也就是说,你的看法,丝毫无损于楼主大哥的观点。
换句话说,你首先要承认,劳动者是创造者。承认完了,之后,再说后续的问题。
再譬如说,
奴隶王五,擅长推拿按摩。今天,奴隶王五给奴隶主李四搞推拿按摩,效果很好。
那么,
王五创造这个推拿按摩的过程,这个效果,绝对离不开李四的身体、伤病。
假若王五对着空气或者木头去搞推拿按摩,那必定无法进行,也必定没有良好效果。
但是,即便如此,王五仍旧创造了推拿按摩,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