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m303 发表于 2009-11-13 01:24 
44# 天涯诗客
1、正好。之前有一个对与你的网名差不多、语言风格你差不多、论调与你差不多等等总之就是差不多的叫什么30的写的一个贴子,你按着那里的问题来就可以了。诗客先生不会是示弱了吧?这倒出乎我的意料。我看不必找其他帖子,就在这个帖子里探讨。我原来曾许下一句承诺(http://www.pinggu.org/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557537&ptid=569833),希望能在这个帖子里实现。诗客先生是不想给我这个机会么?
2、按你所说,国家还要颁布产品质量法干什么?让消费者自己判断去得了。效用(价值)是消费者对产品的主观评价,这是你诗客先生的观点,怎么现在想否认了?难道诗客先生认为法律规定可以决定价值么?
3、而相关法律法规,则正是劳动价值正当性评价原则的重要内容。诗客先生这算不算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剽窃”?
一,示弱?呵呵,你以为这算个什么事儿嘛?----除了耽误些我的时间以外.我要求单独专贴讨论这个问题,你理解为示弱?恰恰相反,示弱者才会选择在这里讨论.因为单独发贴讨论太人注目了.至于你的什么承诺,我很好奇,可惜什么也没找到:"指定的帖子不存在或已被删除或正在被审核。"呵呵,这是什么啊?
二,最近为什么总出现搞笑的事情?请问,你做出判断是不是需要某种依据?你以为效用论认为消费者会进行没有依据的判断吗?我曾经说过,劳动价值的真正尺度是人的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那么显而易见,法律规定是人的自然存在,从而它是价值尺度的内容.而正是与之相关的问题,我才指出了以往效用价值论的不足.你以为我会无条件地不加批判地接受既定效用价值论吗?相关观点见于本人各贴之中.当然,主要的东西因故你现在在此无法看到.
三,呵呵,有些话,以前说你行,现在说你不行.,我可不想太得罪版主大人,因为你掌握着权力呢.我还想混呢---没办法,国情如此.因此,对于你的这番话,我只能如下这么说::
马克思之前,劳动价值论者或多或少的都持有效用论的思想,而效用论者(这与边际效用论有所不同,但本质无二)则从来也不否认劳动在价值评价中的地位.到了马克思,则对效用论的思想不屑一顾.那么,这话意味着什么你自己判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