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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 【实操】承兑汇票被银行拒付的法定理由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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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1552197 发表于 2017-12-26 10:52:1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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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承兑汇票被银行拒付的法定理由

      承兑汇票持票人到期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经办行原则上不得无理拒付。但在存在某些法定的情形时,经办行有权利拒绝付款。可以拒绝付款的法定事由如下:

  (一)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解释】例如,持票人刚好在承兑行处有逾期未还的贷款,那么这时候持票人请求付款,承兑行就可以拒绝付款。

  (二)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解释】持票人如果是诈骗得到承兑汇票、或者是偷盗得到、或者是暴力威胁得到票据,那么持票人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既然不享有票据权利,当然不能受领票款,故经办行可以拒绝。

  (三)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解释】虽然自己没有欺诈、偷盗、胁迫,可是取得承兑汇票时,明知道该汇票在流转过程中,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的情形,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四)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解释】A银行是承兑行,B公司持有承兑汇票,可是B公司欠A银行贷款未还,如果B公司要求A银行付款,A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为了获得票款,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可是C公司明确的知道B公司欠A银行款项的事实。这时候,就算C公司取得了票据,A银行依然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五)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解释】主要指的是,承兑汇票的记载事项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要么是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记载,如没有记载票据金额;要么是记载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记载的金额大写和小写不一致;总之这里的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说的是票据无效,无效的票据就是废纸一张,当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经办行也当然有权利拒绝付款。

  (六)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说明合理理由;

  【解释】承兑汇票一般的付款提示期限为从到期日开始10日,如果超过了十日,那么就属于超过提示付款期。超期了,就需要持票人向银行出具说明,说明超期的理由以及表明原因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等。如果超期了,持票人不说明理由,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七)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解释】被法院冻结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汇票涉及到经济纠纷,法院接受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将票据冻结。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通常是因为有人就该汇票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

  (八)票据未到期;

  【解释】承兑汇票未到期,则承兑人没有付款的义务,当然可以拒绝。

  (九)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解释】商业承兑汇票的实际付款人(即承兑人)是公司、企业,而并不是银行,银行只是代为办理付款事项,如果承兑人的账户上没有钱,那么银行是没有义务代为垫付款项的。故而银行会拒绝付款。

  虽然上述理由,经办行都可以拒绝付款,但是作为持票人并不是因此就会丧失要求付款的途径。持票人可以选择再次转让、出具说明、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选择救济途径前,务必要慎重选择,谨慎实施,切勿因为自己错误的做法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本文来源:云图金融,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解决方案,每天分享供应链金融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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