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涯诗客
不同商品的生产,会体现着不同的劳动复杂程度。马克思指出:“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显然并不是这样一种社会过程。那么这也就是说,不同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互不相干的,从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说明了同种商品的价值,不同的商品的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同质的。所以,不同的商品之间是无法按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确定的所谓价值进行交换的。这样,不商品价值的同质性只有在其交换过程中获得统一,并在这种交换过程中确定各自相应的价值。由此可见,所谓瓜分剩余价值的说法是缺少依据的,其描绘的一般利润率原理是毫无逻辑的;进一步地,其价值规律也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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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615835&page=1&from^^uid=1123236
当我们把作为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或称必要劳动),不是理解为“平均条件”下的劳动,而是理解为“最低条件”下的劳动即——“个体劳动”的时候;可以解决你所提出的这个问题。例如:
在1米棉布所体现的个体劳动时间是20小时,而一把铁锤所体现的个体劳动时间是30小时的情况下;
1米棉布 = 20小时个体劳动 = 20(单)元
1把铁锤 = 30小时个体劳动 = 30(单)元
从而 60小时个体劳动 = 3米棉布 = 2把铁锤 = 60(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