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是经济社会(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物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它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态:产品形态、价值形态和收入形态。
从产品形态来看,它表现为所有最终产品的价值之和。这里所谓的“产品”,不仅包括诸如食品、衣服、汽车等有形的货物,而且包括诸如教育、卫生、理发、美容等无形的服务。所谓“最终产品”是指那些不再被用于生产过程,或虽被用于生产过程,但不会被一次性消耗或一次性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产品。例如,一个汽车制造厂在利用购进的各种零配件组装汽车时,各种零配件(如轮胎)一次性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所用的电被一次性消耗掉,它们被称为中间产品,只有组装完的成品汽车才是最终产品。GDP中之所以不包括各种零配件和电等中间产品的价值,是因为作为最终产品的汽车的价值已经包括了它们的价值,把这些中间产品的价值与最终产品的价值相加,就会重复计算。所谓“所有的”是指GDP所包括的产品的全面性。它不仅包括所有经过市场交易的最终产品的价值,而且包括所有未经过市场交易的最终货物的价值,如农民自产自用的粮食,以及部分未经过市场交易的最终服务的价值。但是,GDP不包括住户成员为本住户提供的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如照顾老人、养育儿童、清扫房屋等。
从价值形态看,GDP表现为一个国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产品价值与同期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
从收入形态看,GDP表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活动所形成的原始收入之和。它包括常住单位因从事生产活动而对劳动要素的支付、对政府的支付、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以及获得的盈余。
收入法是从居民向企业出售生产要素获得收入的角度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创造了多少最终价值产品。收入法又称成本法。从收入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则GDP=工资+利息+租金+间接税和企业转移支付+折旧—政府补贴。 收入法是从最终产品的产生来计算的,表现与通过最终产品的产生所需要的人力成本、资产消耗成本、以及企业和政府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干预。
可见收入法衡量的GDP不能简单等于各生产要素成本所计算的全部报酬总和,中间还要包括生产最终产品产生的间接税、企业转移支付等,并减去政府补贴。因为政府的所得与支出之间并不是相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