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资本与制度成本 制度经济学判断制度机制(institu-tions)优劣的最重要标准,是看它们是否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发生与深化。如果一国的制度有利于交易市场的容量最大化、有利于经济的深化,那么我们就说该国具有高的制度资本。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制度,则使交易的成本变高,这种成本通常被称为“制度成本”。当然,制度成本不仅仅指在市场交易发生过程中实际要支付的成本,也包括由于制度障碍而根本无法进行或选择放弃的市场交易所带来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包括“本来可深化的市场”因制度障碍而只能半途而废的情况,以及市场勉强得到发展的情况。
换句话说,即使在制度机制最不利于信用交易的国家,证券交易和借贷还是可以发生,甚至也可以发行股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证券市场能够深化、能够发展得兴旺。一个国家的经济可能已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的积蓄已很多,但由于金融证券市场不发达、金融中介不到位,虽然众多创业者与企业家都需要资本,大家也都没办法,那些积蓄资金无法配置到资本的需求方,进一步的经济发展就很难发生。这里,制度成本表现为“勉强发展的证券市场”和“进一步的经济发展很难”。
制度经济学关注的核心是产权保护与合约执行机制。这个听起来似乎很狭窄的主题实际上涵盖了一国制度的方方面面,包括法治、政府权力与制衡结构、司法独立等等。比如,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最后归结到对私人产权与合约权益的侵犯,因此对行政权力的制约问题最终也是一个产权、合约权益的保护问题。制度经济学的这两个中心命题是经济深化发展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可靠的产权与合约权益保护制度,人们就无法预期从事市场交易、从事投资的结果,也不知道从交易、投资中获得的利益能否属于自己。而经营、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将迫使人们停止交易、不愿作出投资,即使他们想进行市场交易,交易成本也可能高得令人望而却步。于是市场发展会停滞不前,经济增长无法持续。
中国以“勤劳”对冲“制度成本”
正如前面所提,近二十几年中国的制度在不断朝着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方向变迁,但一个公认的事实是,其与真正的市场制度结构还相距甚远,特别是产权保护制度的变革还只是近两年的事情。可是,这些不足并没有阻止中国经济近二十几年以年均9%的速度增长。这种经历似乎否定了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命题。
其实不然。促使经济增长的资本包括自然实物资本、人力资本和制度资本。即使一国的制度资本欠缺,但如果人力资本或自然资源出奇地丰富,那么这两种资本可在一定范围内弥补制度资本的不足。也就是说,人力资本和制度资本有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在给定的人力资本与自然资本的情况下,如果想挖掘其最大潜力并使市场达到最深化的地步,那么制度资本则会是决定性因素。
我们可以用劳动力成本和制度成本在一定范围内的替代性来解释中国过去二十几年的经历。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也相对很廉价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优势在经济增长初期可以弥补、对冲高的制度成本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
为了更形象地说明这一道理,我们不妨想像这样一种局面。假如郑州市要盖一栋特别的仿古中国戏曲大院,用料全部是传统的青砖青瓦,并且要用全国能找到的最好泥土烧出的青砖青瓦。结果其建筑公司找到江西景德镇,决定从景德镇买来1000万吨泥土,每吨售价为100元,共10亿元。
为了说明问题,假设大家对法院解决合约纠纷的能力都不放心,由此导致的局面是,景德镇卖方在没有收到付款之前不肯发货,而郑州建筑公司又声明在没有收到货之前决不放款,原因是在没有可靠的正式司法的情况下,双方都不相信书面销售合约能值几个钱。怎么办呢?有两种选择:双方要么选择“绝对不跟陌生外地人交易”(那么跨地区交易无法进行,全国经济的发展会因此受阻),要么通过某些运作上的安排来规避“交易制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