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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会议共分组讨论了48篇论文,其中以犯罪与刑罚、法律与增长、法经济学基本理论、政府与管制、司法程序、产权、侵权及合同、公司与金融、侵权与合同为集中讨论的议题。
在犯罪与刑罚的专题讨论中,主要有以下两类研究。第一类是关于刑法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代表性观点:山东大学桑本谦副教授反思了传统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困境。他通过对时下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和“梁丽案”等刑法案件的经济学分析,指出刑法的经济学理论可以获得对刑事疑难案件的指导权。同时,经济分析虽然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但是经济学理论并不能取代法学理论。陕西师范大学周晓唯提出了量刑均衡化问题。他主要运用博弈均衡制度,分析了量刑均衡、犯罪决策以及法制均衡相互间关系,得出均衡化的量刑需要由立法部门构造均衡的法制环境等结论。第二类是关于规范研究方法在犯罪率与经济学研究上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代表性观点:山东大学黄少安教授、王安关注了拾遗者是否定罪及其权利主张。他们认为遗失物在不同主体手中具有不同的使用效率,遗失物在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的交易可以产生“合作剩余”。主张报酬请求权及大小的确定要看是否有损失和多大程度上改善或减少了福利损失,并建议相关立法赋予拾得人以一定的报酬请求权。浙江大学史晋川教授、吴兴杰等对我国流动人口与刑事犯罪率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利用全国31个省份面板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计量检验,分析了收入差距、刑罚威慑力、社会资本对流动人口犯罪决策的重要影响。并提出我国流动人口犯罪预防与控制的政策建议。暨南大学郑筱婷针对正式与非正式的支持和约束与转型期犯罪率增长的关系展开实证分析。其计量模型的结果表明如果有足够的正式制度支持,犯罪率会大幅降低。
在法律与增长的专题讨论中法经济学本土化的特点更加突出。主要有以下有代表性的观点:关于地方政府竞争与经济增长问题,西安交通大学的赵会玉以新政治经济学为视角,运用地方政府竞争理论,对地方政府竞争行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了政府竞争对经济增长有推动作用的结论。关于法律与中国经济增长问题,华南理工大学黄健梅、中山大学周林彬教授立足于广东改革开放与立法实践的实际,探讨了法律与中国经济增长法律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广东经验’。并指出广东经济与法律实践实现了将“合理不合法”的经济活动向法律经济学所提倡的“合理合法”化转变。关于腐败的控制问题,南京大学魏锋、沈坤荣指出已有的腐败控制问题研究忽视了本区域腐败对相邻区域腐败的传染作用。运用空间统计方法,指出我国各省之间确实存在邻居效应,这一结果对于我国控制腐败的滋生曼延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在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专题讨论中,学者们围绕法学理论的宏观理论和变量分析,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主要有以下有代表性的观点: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黄文艺教授重新解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政策。他运用信息经济学分析方法,指出立法信息不充分(匮乏)是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在各种现实因素中的约束,认为这些立法政策是中国立法者在各种现实的约束条件下所作出的理性的或近乎理性的选择。南京大学的吴建斌教授分析了科斯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实践。他反思了冲突权利配置的效率观,提出重构科斯法律经济学本土化的路径。中国政法大学柯华庆副教授分析了现实中的科斯范式。他以实证科斯命题为起点,指出科斯范式的根本改变是一种相互性思维,是实现法律经济学的总量追求目标的策略,指向未来的改良主义。吉林大学董直庆副教授、张屹山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王林辉分析了制度均衡和制度效率问题。他们以非对等资源禀赋结构为研究前提,指出当博弈双方资源禀赋结构变化并到达某一临界值时,制度变迁得以发生。中山大学朱富强副教授围绕不完全契约、法律协调失败与自我约束机制展开讨论。他认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大多数契约是不完全的,使法律的有效性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法律并不一定能够促使契约的自我实施,法律的施行效果也往往有赖于其它社会规范作补充。吉林大学丛中笑副教授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学科研究进行了具体分析。他通过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特质分析,指出两者在研究中相互借鉴、兼容、渗透的互动路径,认为对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互动的本土化的关注,会促进经济和法律的科学发展。吉林大学的那力教授主要研究了法经济学对国际经济法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她指出未来国际经济法应加强博弈分析和公共选择分析的使用。南京理工大学的晏鹰、朱宪辰探讨了诺斯制度的生发观。通过梳理诺斯前后期制度生发观的具体内涵,阐释了诺斯的制度生发观从理性建构到认知演化的发展过程的转变。指出诺斯的转变表明研究内生制度变迁是今后制度分析的重要方向,建议制度创新应着重理论分析和历史的经验。
在政府与管制的专题中,学者们更关注于政府管制立法技术问题的解决。长春税务学院的马凌、李光宇副教授探讨了政府干预的法律规制问题。文章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分析了政府在履行协调经济运行职能过程中因对产权及交易费用的影响,会对市场运行产生负面影响,引起社会整体经济运行效率的变化。因此,只有构建“市场—政府—法律”的三元制度框架,确定政府干预法律规制的目标,通过法律制度约束政府干预的权限,才能真正实现社会资源使用和收入分配的优化配置。浙江万里学院易凌教授分析了长三角地方立法问题。他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找出影响长三角地方立法效益的因素,提出了降低长三角地方立法成本,提高其立法效益的政策建议。长春税务学院张松教授探讨了中国税制改革问题。他针对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指出在新的背景之下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内容可以归为需要增添的新内容和需要细化完善的内容两大类。同时要注意提高操作性、更加鲜明地体现立法意图、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一致、强化时限规则等问题。山东大学杨友才等对我国最优政府财政支出规模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他们主要运用省际面板数据和内生门限回归模型,检验了我国政府规模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指出我国的政府规模在大多数时候是过分膨胀的,只有削减政府的规模才能实现我国最优政府财政支出规模。南开大学陈国富教授详细解读了官僚制的危机与变革问题。他认为中国官僚制组织内部的信息和激励困境是官僚制危机的根源。因此,中国官僚制的变革的创新应通过新老官员的替换和分权化改革来实现。浙江大学史晋川、倪子靖对行业政府规制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钢铁公司的规模效率测算出政策因素与企业效率的关系,并指出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强调提高行业集中度的钢铁行业规制政策明显保护中央控股企业,限制中小钢铁企业发展,但是由于信息缺失,具有偏袒性的政策并没有在实质上提高大中型钢铁企业的效率,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全行业效率的提升。北京大学黄韬考察我国法院处理不良金融债权争议案件的政治维度。他指出法院在处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过程中,针对不同身份的债权人,分别适用了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两套司法政策,导致争端解决的司法机制演化成了立法和执法机制的制度替代品。同时,法院和法官扮演了社会公共治理者的角色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法院距离我们所期待的并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院还存在着差距。
在农村、农民与农业的专题中,武汉大学李子明分析了中国土地发展权与征地效率之间存在的问题。他主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超边际分析方法,以发展权收益的市场交易角度,研究农村土地在流转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均衡。并根据多方参与者利益均衡的比较,指出农村土地流转中非理性行为的根源和法经济学公正与效率并重准则的实现方式。山东大学李增刚副教授等围绕三峡外迁农村移民生活满意度及影响因素分析展开论证。通过对山东广饶三峡移民的调查问卷分析为基础描述了三峡移民的满意度,分析了决定三峡移民满意度的决定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东北财经大学李怀教授、高磊具体解析了我国农地流转中的多重委托代理结构及其制度失衡问题。以当前我国重庆、成都、四川、广东等省土地产权流转案例为例,指出流转中的制度失衡皆根源于第二级委托代理环节的农地产权让渡关系。并建议中国政府从土地法、土地交易中心、农业合作组织、农村基层政权职能规范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和改进。来自山东大学的彭涛、魏建教授关注于村民自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在共同代理理论模型下,提出打破乡镇政府、村干部和村民这种复杂的共同代理关系,加快乡镇政权转型,建立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和监督机制,充分有效的发挥村民自治制度。
在公司与金融的专题中,主要分为法律经济分析与金融理论研究和上市公司研究两类。第一类中代表性观点有:中山大学的冯曦、周林彬教授探讨了公司法实施与公司绩效的关系问题。主张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切入,探讨公司法在实践中运行机制以及它对于公司绩效的影响。通过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指出公司绩效受到影响公司法实施的公司法责任体系与公司法实施者能力的影响。因而,我国公司法实施没有达到最优水平,我国公司法实施力度依然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空间。浙江大学郎金焕、许盈盈以配额制为例,分析了法律缺失与替代性投资者保护机制。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非成熟市场经济特征使得以成熟市场经济为研究背景的“法与金融理论”可能无法解释中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现象。指出未来应关注对配额制如何被替代以及目前中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研究。朱崇实、汪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惩戒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基于犯罪与处罚经济学模型,分析了惩处制度中惩处率与惩处严厉度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影响机理,从而区分出有效与无效的惩戒制度。在此基础上,文章通过两个模型的构建,以2007年深圳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从惩处率与惩处严厉程度两个维度对我国证券市场惩戒制度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指出目前我国的惩戒行为与市场违法行为不存在负相关,惩处制度的有效性较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二类中,主要有以下代表性观点:哈尔滨商业大学周方召等对国有上市公司高管激励与绩效关系进行研究。通过构建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激励模型、分析影响高管总体薪酬的各种因素、着重研究企业绩效与高层管理人员现行激励的相关性及高层管理人员的现行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提出了薪酬激励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建议。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刘文革等通过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的股价影响问题的具体研究,建议政府监管机构应该对并购和信息披露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鼓励为改善经营绩效的置换和并购活动,打击为报表重组、仅改善会计数字的置换和并购行为。
在产权、侵权与合同专题中,对具体财产合同侵权上更加细分,呈现出研究问题本土化、研究方法更新化的特点。主要有以下有代表性的观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廖建求等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认为环境侵权之本质为负外部性,其内部化的方法是设计有效率的责任规则以激励行为人采取适当注意水平与行为水平。并且,责任体系应是一个动态和开放的体系,其以诸种不同,但在某种程度下可变化之原则作为基础,含有许多结合的可能性,目的是适应变化不停法律生活之新现象。而环境侵权作为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侵权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在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这一统一分析框架内,通过对归责原则的经济分析,得出不同环境侵权情形下有效率归责原则之选择的法经济学标准,并在不同环境侵权案件中进行具体检验,以期达到兼顾正义与效率的社会效果。浙江大学的潘志胤以产权的纵向划分视角,分析了村庄土地产权问题。通过建立一个动态的产权纵向划分模型,运用博弈论的分析工具讨论了一个相对富裕的村庄是如何通过分配纵向的权利束,降低交易成本而实现经济发展的。并指出随着现实中交易成本的改变,组织可以通过权利束的不同搭配来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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