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定义为生产一种商品的劳动量。李嘉图马克思,定义是一样的。一个说“相对劳动量”,一个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本质差别。
郑怡然问价值形成于生产领域还是交换领域,价值是实体还是关系,都是假装糊涂的明知故问。
看看劳动价值论的定义,就可以知道,劳动价值论者认为,在生产领域,更精准地说,在卖方的生产活动中,商品的价值就出现了,同交换,同买方,没有任何一点瓜葛。
这就是说,劳动价值论的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卖方的生产者的成本。
按劳动价值论的“等价值交换原则”,两种不同产品交换时,就是“等成本交换”了,而这是荒谬的。
所以,劳动价值论的价值定义,必导出荒谬的结论。
谜底是怎样的?
看看一个算术例子就清楚了。
假定路人甲和路人乙,各自的成本如下表。
——————————————————————————————————————
生产A产品一件的劳动量(小时) 生产B产品一件的劳动量(小时)
——————————————————————————————————————
甲 1 a
乙 8 a
——————————————————————————————————————
甲乙在A的生产上成本(即生产单位产品的劳动量)有差别,而在B的生产上成本无差别。
等价交换,即等劳动量交换或等成本交换,两种产品的交换比例是多少?或者这样问:产品A的交换价值是多少?产品B的交换价值又是多少?
劳动价值论者根本就算不出来。
为什么算不出来,很清楚,只要各方存在着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差距,也就是存在各自不同的比较优势,一个人的一天劳动就不等于另一个人的一天劳动,甲的一小时劳动不等于乙的一小时劳动。
斯密的一头海狸(两天)等于两头鹿(两天)的教条,立刻腐朽。
用关系说也复活不了“等价交换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