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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住房的效用谈起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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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8-3-6 10:29:4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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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位网友,在对我另一个贴子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时,都谈到了近20年中国城市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其原因是住房供不应求,实际上的原因是近20年中国城市住房需求的持续增长。这就涉及到一个经济学上的“需求理论”问题:什么是需求?近20年来中国城市住房的需求为什么会持续增长?
经济学上的“需求理论”是以“效用理论”为基础的,所以,在谈“需求理论”以前,我们先来谈谈“效用理论”。我先来问几个问题:
1、什么是效用?
2、住房的效用是什么?中央最近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在理论上是正确的吗?
3、位于不同地区(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小县城、农村)的住房,其效用是一样的吗?同样位于一线城市的住房,位于市中心区域和位于城市郊区的的住房,其效用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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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城市 需求理论 一线城市 持续增长 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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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gxg 发表于 2018-3-6 10:45:26 来自手机
房子是用来住的,这个提法是相对于炒房说的。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至于房子的效用,除了住之外肯定还有别的效用。房子是用来炒的,就涉及了房子的“炒”的效用。
有的房子用作仓库,有的房子用作生孩子,都不是用来住的,但都有效用。

藤椅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3-6 11:16:26
效用是满足程度,是对同质产品在数量上使消费者满足程度的度量。例如吃5个包子饱了,满足程度为100%。
住房显然不适合效用概念。
如果将购买住房看成是需求的话:有投机需求,投资需求,自用需求。住房是用来住的,这是最原始的需求。
一线城市的住房由于又和教育等相关,使得住房不仅仅是用来住的,还可以用来干其它事情。用途很多(不是效用很大)。
楼主题目可改为从住房的用途谈起。

板凳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8-3-6 12:33:40
地皮说是公有的,但支配权掌握在地方ZF手里,因此房子是用来为地方ZF债务买单的。

报纸
1993110 发表于 2018-3-6 15:18:40
社会经济运动当中,就三种量:货物的量,货币的量,劳动的量。其他一切都归结为这三种量。


所谓效用,边际效用,等等,那无非就是在说货物的量,归结为货物的量。

地板
1993110 发表于 2018-3-6 15:18:56
社会经济运动当中,就三种量:货物的量,货币的量,劳动的量。其他一切都归结为这三种量。


所谓效用,边际效用,等等,那无非就是在说货物的量,归结为货物的量。

7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8-3-7 12:29:31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3-6 11:16
效用是满足程度,是对同质产品在数量上使消费者满足程度的度量。例如吃5个包子饱了,满足程度为100%。
住房 ...
接受您的意见,将“房子”一律改为“住房”。

8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8-3-7 12:33:14

       我先来谈谈前人关于“效用”或“使用价值”的理论:

         

         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通常都使用“使用价值”这个概念,极少使用“效用”这个概念。

       我认为,马克思的价值价格理论是有缺陷的,其重大缺陷之一,就是表现在其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中。

          1、关于使用价值的定义。

       马克思:“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

       这里就需要提出两个问题:

        (1)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否可以与商品体等同起来?

        (2)       既然物的使用价值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那末,是否只要商品体的属性不变(即商品体没有发生霉烂、损坏、变质等情况),那末,无论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对什么样的人,该商品体的“使用价值”始终不变?

.


       我本人比较喜欢使用“效用”这个概念,我对“效用”下的定义是:

      “效用不是物,而是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从这个定义出发:

       首先,我反对将“效用”与物等同起来,而将“效用”视为“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

       其次,正因为效用是物与人的“关系”,那末,这个关系是可以变化的,也就是说,即使一种商品的各种属性不变,该商品的“效用”也可以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例如,即使是同样建筑规格质量的一套住房,位于北京的一套住房,与位于西安的一套住房,与位于边远地区小县城的一套住房,与位于农村地区的一套住房,它们的效用都是不一样的。

.


          2、商品的“效用”(或“使用价值”)与商品价格的高低有无关系?

       马克思认为:

        (1)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

        (2)       “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同上,第50页)

        (3)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与使用价值无关。

        (4)       马克思认为,交换价值是价值的形式。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章第3节的题目就叫“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马克思在这一节里讲了4种价值形式:A。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B。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C。一般价值形式;D。货币形式。商品价值的“货币形式”就是“价格”,是价值形式发展的最终完成形式。马克思说:“商品的价格形式或货币形式,同商品的所有价值形式一样,是一种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物体形式不同的,因而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形式。”(同上,第123页)

       (5)       马克思承认,商品的价格有时候会偏离其价值,在由于市埸上的供求关系的作用,会不断地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其偏离价值的部分会相互抵销。所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等价交换”是市埸固有的法则。

       (6)       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从来没有提到过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商品的“价格”高低有任何关系(实际是否认的),相反,马克思严厉地批评西方经济学中的某些学者的“效用价值论”或“效用价格论”,称他们为庸俗经济学。

我本人经过长期的价格现象观察和价格实践,认为,商品的“效用”是影响商品“价格”运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一种商品价格的高低有着重大的影响。

正因为北京的“住房”的效用与边远地区小县城的住房的“效用”不一样,所以其价格也不一样。

.


       我对“价格”的定义是:价格是商品交换当事人背后的一切社会经济联系之总和;

       我对“效用”的定义是:效用不是物,而是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这种“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也包含在“商品交换当事人背后的全部社会经济联系”之中。

.


       西方经济学中的可取之处:

       (1)       承认商品的效用是与商品价格高低有关系的;

       (2)       至少“边际效用”学派承队一个商品的效用是可变的,并且随着商品数量的增加,存在着“边际效用递减律”。

9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3-7 12:34:12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8-3-7 12:29
接受您的意见,将“房子”一律改为“住房”。
我说的是将效用改为用途。效用与用途是不一样的。效用概念不适合住房。

10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3-7 13:01:28
半床花影抱书眠 发表于 2018-3-7 12:33
我先来谈谈前人关于“效用”或“使用价值”的理论:                  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 ...
效用的意义是用效,用后的效果,即消费某物一定数量获得的满足程度。

您的效用表达的大多是用途的意义。例如北京的住房与小县城的住房,是用途不一样不是效用不一样。效用不能在不同种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将效用理解为用途、有用,这是我也犯过的错误。很多人都犯过这个错误。
我认为您是一个比较认真的人,所以我就给您指出了。您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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