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来谈谈前人关于“效用”或“使用价值”的理论:
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通常都使用“使用价值”这个概念,极少使用“效用”这个概念。
我认为,马克思的价值价格理论是有缺陷的,其重大缺陷之一,就是表现在其关于“使用价值”的理论中。
1、关于使用价值的定义。
马克思:“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
这里就需要提出两个问题:
(1)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否可以与商品体等同起来?
(2) 既然物的使用价值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那末,是否只要商品体的属性不变(即商品体没有发生霉烂、损坏、变质等情况),那末,无论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对什么样的人,该商品体的“使用价值”始终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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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比较喜欢使用“效用”这个概念,我对“效用”下的定义是:
“效用不是物,而是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从这个定义出发:
首先,我反对将“效用”与物等同起来,而将“效用”视为“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
其次,正因为效用是物与人的“关系”,那末,这个关系是可以变化的,也就是说,即使一种商品的各种属性不变,该商品的“效用”也可以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例如,即使是同样建筑规格质量的一套住房,位于北京的一套住房,与位于西安的一套住房,与位于边远地区小县城的一套住房,与位于农村地区的一套住房,它们的效用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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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的“效用”(或“使用价值”)与商品价格的高低有无关系?
马克思认为:
(1)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8页)
(2) “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同上,第50页)
(3)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与使用价值无关。
(4) 马克思认为,交换价值是价值的形式。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章第3节的题目就叫“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马克思在这一节里讲了4种价值形式:A。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B。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C。一般价值形式;D。货币形式。商品价值的“货币形式”就是“价格”,是价值形式发展的最终完成形式。马克思说:“商品的价格形式或货币形式,同商品的所有价值形式一样,是一种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物体形式不同的,因而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形式。”(同上,第123页)
(5) 马克思承认,商品的价格有时候会偏离其价值,在由于市埸上的供求关系的作用,会不断地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其偏离价值的部分会相互抵销。所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等价交换”是市埸固有的法则。
(6) 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从来没有提到过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商品的“价格”高低有任何关系(实际是否认的),相反,马克思严厉地批评西方经济学中的某些学者的“效用价值论”或“效用价格论”,称他们为庸俗经济学。
我本人经过长期的价格现象观察和价格实践,认为,商品的“效用”是影响商品“价格”运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一种商品价格的高低有着重大的影响。
正因为北京的“住房”的效用与边远地区小县城的住房的“效用”不一样,所以其价格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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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价格”的定义是:价格是商品交换当事人背后的一切社会经济联系之总和;
我对“效用”的定义是:效用不是物,而是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这种“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关系”,也包含在“商品交换当事人背后的全部社会经济联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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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学中的可取之处:
(1) 承认商品的效用是与商品价格高低有关系的;
(2) 至少“边际效用”学派承队一个商品的效用是可变的,并且随着商品数量的增加,存在着“边际效用递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