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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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资料] 史上最快!这个企业IPO过会仅用20个工作日,刁钻反馈问题多达69个......(一)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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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3-9 09:57:3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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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的圆的,你说了算......

    A股再创奇迹!

    周四(3月8日),发审委第41次会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成功过会。


    其从报材料到过会,仅用了36天,创造奇迹。


    2月1日,富士康招股书申报稿上报,2月9日招股书申报稿和反馈意见同时披露,2月22日招股书预披露更新。

    招股书预披露到预披露更新,目前通常的要7、8个月的时间,这也是IPO排队的主要时间,而富士康2周就完成了,中间还隔了个春节。

    而从2月1日上报招股书,到3月8号成功过会,富士康只用了36天,如果去掉中间7天春节假期和周末休息的时间,富士康从报材料到过会,仅仅用了20个工作日。

史无前例!绝无仅有!惊为天人!顶礼膜拜!

    2018年3月8日,这个日期可以写入A股IPO的历史!

    令人感到好奇的是,究竟是什么样的企业,能得到如此优待。

    要知道,目前IPO公司排队平均周期1.79年(673天),而去年10月过会的药石科技,申报到过会用了194天,媒体都惊呼IPO火箭速度。

    而这一纪录被富士康用36天轻松打破,他究竟是什么神一样的存在,他又创造哪些奇迹?

    这是否意味着后来的“独角兽”企业,走绿色通道上市,都会在36天内搞定?


    投行老范赶紧戴上800度的老花镜,来瞅瞅。

    尽管富士康从IPO申报到上会只用了36天,但反馈的问题一点都不少。从公开资料看,其反馈问题多达69个,包括了四大方面:其中关于规范性问题有39个反馈问题;关于信息披露问题有19个问题;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3个;其他问题8个。

    投行老范根据这69大问题,归纳整理出来七大奇迹,供老铁们参考:

    在唠这七大奇迹之前,首先来简单说两句要上市的这个公司。

    此次上市的主体叫做“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书资料显示: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电子设备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依托于工业互联网为全球知名客户提供智能制造和科技服务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通讯设备、云服务设备以及精密工具和工业机器人 。

    合并报表的数据显示,其2017年营收超过3,545亿,净利润超过166亿。


    奇迹一:申报时公司成立未满3年


    招股书资料显示,本次申报IPO的主体,名字叫“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6日,截止到申报基准日,未满三年。

     2016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投行老范认为,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首先,这个3年,应该指的是36个月,而非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然后,计算起点应该是从有限公司成立(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起,到申报基准日截止。

    我们来看,富士康成立于2015年3月6日,申报基准日是2017年12月31日,其持续经营只有33个月,离36个月还差三个月的时间。

    不过,第九条还有开了一个口子:“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经过国务院特批,未满36个月也可以上市。

    实际上,在招股书的第七页,有一行小字:“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持续经营时间未满三年,公司已就前述情形向有权部门申请豁免。”


    这说明,富士康成立未满三年问题,已经得到了国务院的特批。

    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富士康在A股上市,得到了国家层面的特殊优待,表明其事关国家战略全局,而非一个企业上市那么简单。


    奇迹二: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适用意见第1号等,补充核查说明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

    投行老范分析:

    所谓的适用意见第1号,指的是2007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适用意见第1号重点讲述了在多人共同控制和无实际控制人情况下,如何保持“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其中,对于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适用意见1号中还提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

    而富士康招股书中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十分简单:“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坚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型公司,由鸿海精密间接持有其100%的权益。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因鸿海精密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故而本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投行老范认为,这条反馈意见用意很明显:如果律师认为富士康无实际控制人,请发表明确意见。另外,如果没有实际控制人,需要说明公司股权会保持稳定。

    实际上,适用意见第1号要表达的意思是,如果公司有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能变更。

    如果公司通过多人共同控制或者没有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则要说明其稳定性。

    简而言之,有没有实际控制人不是重点,重点是,要充分说明三年内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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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yeagle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7-15 20:24:15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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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weyj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7-19 15:20:35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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