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障眼法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了价值。其实,马克思在这里其实使用了障眼法。
劳动创造价值,就是这一句话,遮住了人们的视线,误导了大众。
劳动的确是生产出了产品,产品也可以变成商品。好了请大家注意,产品本身不等同于“价值”,价值本身是一个主观的概念,产品是客观的东西,客观的东西怎么和主观的东西等同起来?其次,产品的价值要得到实现,或者产品要有价值,和产品本身的物理的化学的特性所给人提供的用处没有必然的联系。既然产品和价值不是同一的关系,那我们只能说:产品只能是价值的载体。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明白了,劳动创造的不是价值本身,劳动创造的只是价值的载体。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也是承认这一点的,不然马克思就不会说,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存在矛盾。
因此,劳动创造价值,是劳动创造了价值本身,创造了“价值”这个东西,还是劳动创造价值的载体,我们就很清楚了。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就是故意把“劳动创造价值的载体”这一基本的经济现象,扭曲为为“劳动创造价值本身“,让人们误以为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本身,就是价值本身,让人们把商品等同于价值,让人们把客观的东西和主观的东西混同起来。
既然劳动只能创造价值的载体,那么,劳动和价值之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量本身和商品的价值之间,就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就是一个“伪结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使用了障眼法, 误导大众把主观的价值评价等同于价值客观的表现形式。这样,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我们就看不到马克思对价值的主观内容和价值的客观表现形式进行仔细的区分了。
价值,作为一种主观评价,这种主观评价,一定也要有客观的表现形式。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说他的功劳很大,这个功劳大小,一般来说,有很大的主观评价成分在内,可是,我们在表彰他的时候,要把这种主观评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这个物质奖励,就是其功劳的“客观的”表现形式。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指出商品价值的二重性。一是具有使用价值,二是具有交换价值。我们如果仔细分析,就会明白,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中的两个“价值”一词的意思,是完全不一样的。使用价值中的价值一词,不仅指商品的客观有用性,更指这种客观的有用性对该商品拥有者所起到的作用,而这种对使用者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就是要有使用者本人来进行评价了。而交换价值中的价值,指的是该商品能交换来的其他商品的数量,这个数量是客观的,但是,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有多大,它能能换来多少其他商品,就又要决定于交换双方的主观评价了,当然,无数的主观评价相互作用,最后形成了客观的市场价格,但这并不能改变交换价值本身就是来源于交换双方的主观评价的事实。
因此,不论是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中的“价值”一词,尽管其内涵不同的,但是,它们都应该是主观的,物质的有用性是客观的,但是,这种有用性对人的作用大小,因为只和使用的人有关,因此,使用价值中的价值,是主观的。而交换价值中的价值,也因为和交换者的评价有关因此,也是主观的。
很多人,只看到了主观的价值的客观表现形式,就简单地把价值的主观内容和价值的客观的表现形式等同起来,就好像有些人直接把客观的文字和主观的思想等同起来一样。而马克思,就是犯了这样的错误,他的劳动价值论,没有对价值的主观内容和价值的客观表现形式进行仔细的区分,把价值的客观的表现形式直接等同于主观的价值评价,这样就导致了马克思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价值的错误结论。
作为一个哲学家,马克思似乎的确是应该明白“价值”一词在哲学上的意义的,既然,价值一词,首先来自于人的主观评价,那么,商品的价值,就和人对其 主观评价没有任何关系,和商品的有用性对人的有用性没有了任何关系?马克思地劳动价值论,一旦忽略了价值的主观特性,就走入了死胡同,让该理论无法解释实际的经济现象。
草作于2015年12月31日早 于从吾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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