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讲的是“支付利息和地租的劳动表面看是在生产耗费以外支出的,但实际上是生产者耗费的劳动得到实现后的一部分。”
这就是说,假设利息和地租是20,如果生产者实现的耗费在生产中的劳动是100,那么利息和地租就是100中的20;如果生产者实现的耗费在生产中的劳动是120,那么利息和地租就是100中的20。
这与生产想要得到多少又有何关系呢?难道想得到的少,就不是生产者实现的耗费在生产中劳动的一部分了吗?
楼主: wzwsws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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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关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简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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