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有关登记的几点注意:
1、关于企业分类
目前分A、B、C、D、E、F类,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类型都录“F”。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以后,可将企业类型由“F”改为“C”。
2、关于变更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手续。
3、关于注销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认定手续。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购买
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出口企业可到解放东路国源税务师事务所购买,电话:83979466、83056855,联系人:赵鹏程。有关申报软件的安装、使用等可具体咨询该事务所。
购买申报软件时需区分企业类型(外贸或生产企业)。其中,生产企业在购买软件并安装成功后,需及时与退税分局管理一科(联系电话:83750924或83750912)或县区局主管出口退税人员联系,以便我们对企业进行免抵退认定,采集相关的征免税数据。
★★有关申报软件升级的注意事项:因退税管理要求变化等申报软件需要升级、优化;退税率调整后系统代码库需要相应更新;因此企业要经常登录软件开发单位“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与升级等有关的信息。
三、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江苏省淮安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作为入帐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四、出口免税申报
(一)生产企业免税申报
1、在退税申报系统数据录入
免税申报:需录入两份表:免税明细数据表、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
(1)已进行免抵退认定的生产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还须用免抵退申报系统进行免税出口明细申报,将生成的免税数据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如果企业当月无出口收入,须进行免税“零申报”,操作时不需进行免税数据录入,直接生成电子数据(空文件)。
(2)、免税明细申报录入时,为主从表式,分为发票部分和报关单部分,即每份发票需录入对应报关单(有代理出口证明的,可不录入关单号),否则不能生成征免税申报信息。发票的对应出口报关单信息,财务人员可从企业报关人员或代理报关行处获取(需在出口报关时,而不是海关审核退还单证时),因此财务部门必须同业务或报关部门相互配合,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部分信息也可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获取)
(3)、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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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免税申报的几点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当月无出口收入,须进行免税“零申报”,操作时不需进行免税数据录入,直接生成免税电子数据;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按规定进行,即如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则录入相关信息,否则录入0。电子数据生成后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
2、出口免税申报时运输、保险及佣金以负数录入,同时以负数录入不予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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