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的交易制度
与其他的金融期货以及股票交易相比,股价指数期货的交易具有以下一些特殊性:
1.特殊的交易形式。股价指数期货交易兼有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的双重特征。它是一种没有股票的股票交易,其交易标的——股价指数期货合约的价格也与整个股票市场价格同步变动,同样要承担股票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等。但与进行股指所包括的股票的现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提供了更为方便的卖空交易方式和较低的交易成本,其杠杆比率和市场流动性都明显高于现货股票市场。
2.特殊的合约规模。与外汇期货和利率期货不同,股指期货的交易单位或合约规模不是交易所依不同的交易品种和合约月份而制定的固定金额,而是由变量的指数“点”和每个指数“点”所代表的价值来共同决定的。
3.特殊的避险功能。外汇期货和利率期货交易仅能回避其各自的非系统性风险,而股指期货的诞生则主要是用于回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4.特殊的结算方式和交易结果。股指期货合约代表的是虚拟的股票资产,而非某种有形或具体的股票。因此,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只要交付或收取根据结算价与开仓时股指差价所折成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即可,即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而勿须也无法进行实物交割。同时,也正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并未发生实际的股票收付,故交易中也不会发生任何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