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专家同学: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有关问题。
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不需要追溯调整。
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2009.06.1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
问题有两个1.以后做类似题目是不是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全部计入投资收益?以上第二段就没用了,就不需再计算哪是投资前的利润哪是投资后的利润。2.如果2007年1月2日购入时被投资单位尚未公布分配方案,5月6号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方案,投资单位能分得100万元,那这100万元是不是还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