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刘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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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新利人论的划时代意义——自私论者需要提升认识(5)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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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4 00:50:37
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4 00:39
意思是回你贴的都是受你的教哦,刘老师!做老师做呆了吧?
原来你不明白的需要问别人的东西,告诉你后不问了,那不是教了你了,那是怎么了?!你把你以前的帖子翻翻,再对照一下我以前的帖子,看看你是不是一直跟在屁股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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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4 01:07:02 来自手机
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4 00:50
原来你不明白的需要问别人的东西,告诉你后不问了,那不是教了你了,那是怎么了?!你把你以前的帖子翻翻 ...
想说什么,我回你贴就抄袭你吗?抄袭的人可不像我这样把批判对象当抄袭对象的吧?你的证据呢?就因为在你主题上回了几个交流贴并对你说了些互相学习的客气话你就可以把我的理论有相似性部分当成抄袭?按你这种判断推理,这是我抄袭还回你贴跟打呼了,那么,如果你只看别人的贴默不作声不打招呼学习之后偷换概念照搬自我定义为划时代重大发现不提他们就不是抄袭了?听说咬人最狠的狗叫声不会是最大的,有些人我相信会,平时默不作声的,也不与人讨论交流,一旦发文就是重大发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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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4 01:09:45 来自手机
问题不讨论每次论不过就扯这个,你也就是一个学者?或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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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4 01:11:43
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4 01:09
问题不讨论每次论不过就扯这个,你也就是一个学者?或老师?
休息吧!不要浪费别人的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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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4 01:13:34
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4 01:07
想说什么,我回你贴就抄袭你吗?抄袭的人可不像我这样把把批判对象当抄袭对象的吧?你的证据呢?有些人 ...
明天闲了咱们再慢慢聊,好好把你以前的帖子翻一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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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4 01:18:47 来自手机
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4 01:13
明天闲了咱们再慢慢聊,好好把你以前的帖子翻一翻!
你去翻吧上千上万贴,有些估计你看不懂,超出你理解了,你如肯问我可以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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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4 08:45:10 来自手机
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3 23:34
看不出你的这三个帖子与这一思想有什么关系!请说明!
我这几个贴与这一思想无关系?果然没有看错,你是缺乏数学逻辑素养,竞然看不出来,上面尽管这几个贴有十来年,但思想核心仍然保留!
下面为了让观众更全面了解,就让你来看下认为与这个思想无关的贴的其中一贴,让你了解我们的差异,证明我从数理分析而你还停留在哲学思索的偷换概念之中。

“理性人”在自我实现时信息完全性与社会关系的制约
楼主  林汉扬 2008-02-22 2081 0
张建平先生在回帖子答我的<<关于“理性”与“理性人” >>时写道:“ 1.理性人就是正常人。 2.理性人和完全信息无关。信息永远不可能是完全的,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不理性。【“理性人”的应为“追求价值率【有用性(价值)/成本】或效率最大化并实现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目标的人”】 这个定义没有问题.但是要注意,每个人所追求的价值是不同的,在张三看来有价值的东西,林四不一定认为有价值,因此,我们只能承认张三和林四都是理性的。经济学必然要以理性人为对象,但要注意,经济学家不要充当理性的裁判。”

下面是我的回答:
理性人就是正常人。"我赞同!因为“正常人”都是以自己利益为价值根本追求价值率【有用性(价值)/成本】或效率最大化并实现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目标的人 ,在就是平时人们所说:的趋利避害、利益(效用)最大化耗费付出(成本)最小化的行为法则。
信息完全性对自我实现的制约
但是,要注意,“正常人”都有以自己利益为价值根本追求价值率【有用性(价值)/成本】或效率最大化的想法,并有去实现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目标的行为,自己所定一定程度的目标就一定会有实现,这就涉及到主体在实现目标时把握自身与环境的信息完全性有关,在张三看来有价值的东西,林四不一定认为有价值,这是他们之间的价值标准可能不同所导致,比如:在支付能力相同但是需求状态不同的情况下,张三还没吃饱晚饭,这时他认为耗费15元买一盒饭吃是有价值的东西,林四已经吃饱了,这时他认为耗费5元买一杯茶喝是有价值的东西,然对于林四来说,他认为再耗费15元买一盒饭吃却是没有价值的,因为他吃不下不能硬撑嘛!如果他硬撑吃着下去不但没有好处反受其害,这不是花钱买罪受吗?当然,不排除有人会对自身的实际价值标准估计偏差或者错误的,比如:张三还没吃饱晚饭,这时他认为耗费15元买一盒饭吃是有价值的东西,由于买一盒饭吃没有吃饱也感觉很好吃,这时他兴起之下又多买了两盒饭吃,但吃到半盒饭时又感觉吃腻了,那么,这多出来的一盒半盒饭就变成没有价值的东西了,对于张三的这种行为,我们说张三行为相对缺乏理性应该没有人反对吧!但能不能说张三就是不正常的人呢?显然不能,因为信息永远不可能是完全的,正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世界上没有全知全能的人,只有相对多知多能的人而已。但多知多能的人与少知少能的人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因此,我提出“相对理性人”,即正常人的理性是可以相对的比较的!所以,你说:“经济学必然要以理性人为对象”,这个判断没有问题。
社会交换中交换方的制约
但你说:“要注意,经济学家不要充当理性的裁判。”我没有明白,不过根据我与先生以前的交流估计,先生的意思可是:指出“理性是因人而异 ”或者“每个人都有他或她自身行为控制是否理性的自我价值依据,他人(经济学家)充当理性裁判的结论都是不对的?”是吗?
如是这样,则先生显然陷入了不可知论的陷阱,既然你认为“理性或者价值是因人而异 ”那么,你自身又是如何与他人交往,并在交往之之中满足他人呢,当然,用你的“价值交换论”可能你会说:“我不用去知道他人的价值标准如何,我只要知道自身的价值标准如何就行,比如:我与张三交换商品,我拥有的原来商品为A,张三拥有的商品为B,只要张三的商品B价值-我拥有的原来商品价值大于0则可以了。但是,如果我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5元(包括生活等等交换费用在内),我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5元。现在,我与张三进行商品交换,对于我来说,是否只要符合:B的对我的价值-A的对我的价值大于或等于0即可以呢?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我”与张三进行商品交换时可能会出现的三种情况,B的对“我”的价值与A对“我”的价值之差值大于0、等于0、小于0三种;以“我”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5元(包括生活等等交换费用在内),“我”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5元为例来分析,如果不考虑张三到价值标准或者感受,显然,“我”用原来拥有的商品A换取张三拥有的商品为B,只要B的对“我”的价值与A对“我”的价值之差值大于或等于0,也就是说,对“我”的价值标准而言:2A=1B,即2A必须能交换大于或等于1B以上的量,设这个集合为X(可以表达为:X大于或等于1B/2A),这笔交易既可以成交,否则就不可以成交。当然,如果差值越是大于0就越好,对于“我”来说,最好交换付出的商品A越小越好,交换获得的商品B是越多越好,但任何事情都会有个限度,这个限度就是交换双方的底线所在,突破这个底线交换也是不能实现的,因为,“我”用A与张三交换B时,A与B的比例是有一个底线范围的,这个底线范围就是“我”与张三的价值标准的底线之间的范围,上面我们已经知道“我”的交换底线为X大于或等于1B/2A。
再来求解张三的价值标准的底线,因为,张三获得1A的货币成本是10元,张三获得1B的货币成本是5元,所以,对于张三的价值标准而言:1A=2B,即1A必须能交换大于或等于2B以上的量,设这个集合为Y(可以表达为:Y小于或等于2B/1A),这笔交易既可以成交,否则就不可以成交。
那么,“我”与张三双方交换与否的底线范围所在便是:Y与X的交集,设这个交集为W,可以得到:2B/1A≥W≥1B/2A这个交集或底线范围!
可以参考:《与第三者之间的价值关系使2个价值系统帕....最优成为可能的数学证明[长]》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8/2/20/100061.html
或https://bbs.pinggu.org/thread-289519-1-1.html&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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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18-5-4 09:24:35
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4 08:45
我这几个贴与这一思想无关系?果然没有看错,你是缺乏数学逻辑素养,竞然看不出来,上面尽管这几个贴有十 ...
把你认为相关的部分的话,重点标一下!谁知道你在这里扯了一大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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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4 09:26:42 来自手机
上面是我与张建平的讨论关于交换的角度(主观与客观)和博弈以及得交集范围,我还因此提出一个“互惠人”的概念!其实,这个论证也可以用几何图两个圆A与B,A可表示为己,B可以表现为他人(或人类社会),当然,其实B也分为个体的他人(交换客方)与作为整体类的人两种,这个正是你逻辑混乱的地方。甚至在我上述中那个囚徒困境中的两个人的A∧B的交集与A和B的利(价值)分配时,把没有饭吃的你(看作A看作为你这个主体即己则B为另一个人即他人,或把B看作为已则A为他)与他人和人类混在一起而称之为“人”,这就又没有了人类的个人价值(利)之间的分配以及因此产生的利害(获得的价值份额比例的信息对你性以及正负性和公平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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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5-4 09:26:53 来自手机
上面是我与张建平的讨论关于交换的角度(主观与客观)和博弈以及得交集范围,我还因此提出一个“互惠人”的概念!其实,这个论证也可以用几何图两个圆A与B,A可表示为己,B可以表现为他人(或人类社会),当然,其实B也分为个体的他人(交换客方)与作为整体类的人两种,这个正是你逻辑混乱的地方。甚至在我上述中那个囚徒困境中的两个人的A∧B的交集与A和B的利(价值)分配时,把没有饭吃的你(看作A看作为你这个主体即己则B为另一个人即他人,或把B看作为已则A为他)与他人和人类混在一起而称之为“人”,这就又没有了人类的个人价值(利)之间的分配以及因此产生的利害(获得的价值份额比例的信息对你性以及正负性和公平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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