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03日 10:26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家税务机关的公告只列举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权利不是不可以,但请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改为《关于纳税过程中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以免误导公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
逐字逐句地阅读着那些权利条文,就像欣赏战利品一样。但读着读着,我的感觉就不太对了,因为这十四条权利与我的期待相去甚远——
知情权被置于首位是理所当然的,因为知情是其他诸项权利的基础。但《公告》列举的知情权中,纳税人最应该享有的权利,比如税收的具体数据,比如税务机关税收的各项数字以及去向等信息,对纳税人来说,是比税收制度和纳税程序重要得多的信息——难道这些不更应该让纳税人知道吗?
税收监督权在《公告》中被置于第三位,显然也是比较重要的。“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公告》对税收监督权如此解释,让人感觉分量不够重。纳税人当然有权监督《公告》列举的上述行为,但更有监督价值的则是税收的去向及使用情况,比如各级各地的税收机关都收了多少税?分别上缴和自留了多少等等。
很显然,我们纳税人的权利“缺斤少两”了。狐疑之中,我回过头来重新阅读。《公告》第一句开宗明义:“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原来,《公告》所列举的十四项只是“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而“纳税之后”的权利就不在其列了。发现了这一点,我感到很悲哀:尊称为“您”,不过是为了让纳税人与其“合作”——他们关心的只是如何顺利地把税“收”上来,而不是如何“用”——这与纳税人关注的方向恰恰相反。
当然,作为国家的税务征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关心“征收”也是合乎逻辑的。国家税务机关的公告只列举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权利也不是不可以,但请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改为《关于纳税过程中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以免误导公众。我相信,肯定有不少纳税人已经被误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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