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人利己的问题,传统认识就是通过损他人来利自己。但这一认识其实也是稀里糊涂的。因为,损他人也要看是损他人的什么利益,如果是他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当然不行。但如果损害的是他人的不正当或非=法利益,或本不该得的利益呢?当我们看到通=缉=犯后举报获得奖励,是不是也算是损害了通=缉=犯的利益?法=院没收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是不是也损害了犯==罪==分=子的利益?体育比赛中,我们努力争夺第一,是不是也损害了其他选手夺第一的利益?
显然,按照传统的损人利己的定义,这些都能被解释为损人利己。但这符合我们对损人利己这个概念的常规认识吗?显然是不符合的。因为,我们通常都是用损人利己来谴责一个人的不好行为的。
所以,损人利己这个概念中的人,不是指他人,而是指人类。只有人类利益或者说具体的社会整体利益才能成为我们的道德标准和依据。
显然,用利己、利他的思路是无法认识和解决人性和道德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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