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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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宁德时代发行时净利润莫名调整减少1个亿,一团迷雾!左右为难,该怎么办!重要案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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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5-24 11:06:4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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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时代522日披露招股意向书,财务数据相比原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生了变化,2016年、2017年净利润竟然减少了!2017年净利润竟然少了近1个亿!原来招股书申报稿中披露2015年、2016年、2017年净利润分别为9.51亿元、30.89亿元和42.88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80亿元、29.57亿元和24.70亿元;5月25日新披露招股意向书中,数字都变了,2015年、2016年、2017年净利润分别为9.51亿元、29.18亿元和41.94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80亿元、27.86亿元和23.76亿元。

到底发生了什么?原来宁德时代股份支付处理方法被要求更改!最新招股意向书披露2015年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都在2015年12月成立,但股份支付更改了以后,2015年根本没有影响,2016年、2017年莫名其妙得增加了大笔股份支付费用,真是一团迷雾!甚是迷惑!拨开迷雾,看下述分析:

一、宁德时代原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支付处理方法

宁德时代员工持股计划有服务期及锁定、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即附条件生效且含五年等待期,因此宁德时代将股权激励成本在五年等待期内分摊,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股份支付处理相关披露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2015 年 12 月,宁德时代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骨干人员以自筹资金出资成立千雪投资、倍道投资、合趣投资、积发投资等4 家有限公司和博观投资、博观正合、春和瑞福、春和瑞泽、凌顶视野、风行益泰等 6 家合伙企业,并通过博瑞荣合、博瑞荣通、润泰宏裕、恒源瑞华、荣源宏顺、恒泰瑞福等 6 家合伙企业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新增股份7,059 万股,增资价格为每股 2.125 元。上述增资款已于 2015 年末缴足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骨干人员通过博瑞荣合、博瑞荣通、润泰宏裕、恒源瑞华、荣源宏顺、恒泰瑞福等六家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别为1.98%、 1.98%、1.98%、1.32%、 1.32%、 1.32%,共有135 名持股对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技术(业务)人员等。持股对象自取得员工持股计划的出资份额之日起,原则上应作为发行人员工继续服务不少于五年。持股对象如在五年服务期届满前离职、业绩考核不达标、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其持有的相应出资份额将由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人回购。

2各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

公司在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时,授予股份是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公司通过持股平台实际授予骨干员工的股份; 授予价格是员工通过持股平台认购或受让公司每一股份实际支付的价格;股份公允价值是参考同时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同时期的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价格,充分考虑了各次增资当时的交易背景、行业环境及公司价值的合理市场预期等相关因素。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是股份公允价值参考值与员工持股授予价格的差额。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有服务期及锁定、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即附条件生效且含五年等待期,因此应将股权激励成本在五年等待期内分摊,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3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规定:“职工获得的授予股权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分期摊销,即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依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需满足一定服务期限,且符合相关考核要求后才可行权,可以判断该部分授予股权存在等待期,企业按照授予日的股权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分摊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因此,公司的上述权益工具在2016 年至 2022 年内进行分摊,相关费用根据授予对象的岗位性质,分别计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2017年度与2016 年度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合计分别为3,082.37 万元和3,701.52 万元。

二、证监会发审委对宁德时代股份支付的审核问题,认为不符合会计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57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4月4日召开,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发审会对宁德时代的股份支付提出如下问题:

发行人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同时期机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股份的条件,价格计算依据;(2)员工持股计划确认股份支付的计算依据是否公允,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将股权激励成本在5年内分摊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看来,发审委员不同意宁德时代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方法,认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也认为股份支付计算的价格不怎么公允。

结论:不允许分摊,应一次性计入费用!

三、股份发行时招股意向书的披露:更改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方法

2017年5月22日,宁德时代公告了招股意向书,删除了分期摊销股份支付费用的描述。在招股意向书中,宁德时代披露如下:2015 年 12 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技术(业务)人员等骨干人员。博瑞荣合、博瑞荣通等 6 家合伙企业为员工持股平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在2017年度与2016年度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12478.68万元和20708.06万元,远远大于之前的3,082.37万元和 3,701.52 万元。由于股份支付费用在2016年、2017年调增,所以导致宁的时代净利润相应减少。

感觉这招股书披露的没头没尾,故意让投资者混淆,说2015年12月通过股份支付决议,而且员工持股平台都是2015年12月份成立,但宁德时代却在2016年、2017年都出现了股份支付费用,好像股份支付费用又进行了两次摊销似的。在招股说明书中,根本就没有把股份支付的事项说清楚,有点误导投资者,让大家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也不知道葫芦里装的是什么药!看看招股说明书,你也不会明白怎么回事!

还是发审委员的提问让大家明白怎么回事:原来2015 年 12 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但发行人分别在2016年1月、2016年7月以及2017年6月分三次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所以,在2016年、2017年都发生了股权激励事实,因此股权激励费用应该计入2016年、2017年。

发审委员应该再增加一条审核意见,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报告期内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概述进行修改,描述清楚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时点和具体实施的股份数量、人员!

四、股权激励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股份支付费用的分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股份支付费用的分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五、证监会保代培训关于IPO审核关注问题中提到股份支付的处理方法,但还有人困惑依旧

2017年11月保代IPO问题培训时,对于股份支付处理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一)股份支付处理指导意见

  1、明确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企业统一标准执行;

  2、不适用股份支付的情形:解除代持等明确股权的变动;财产分割、继承;资产重组、并购;持股方式转变;老股东配售;其他股权转让

  3、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1)股份支付价格可以合理考虑时间因素影响:业绩变动,外部环境化等;

(2)参考熟悉情况的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PE入股价;

(3)避免采取有争议的估值技术,若按照成本法、净资产等作为依据,显失公平。

  4、股份支付费用列报:一次性与分期激励列报不同

(1)若属于未来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则需分期确认费用,作为经常性损益处理;

(2)IPO前的股权激励若不属于未来长期激励,一次性计入费用,作非经常性损益。

(二)如何做才正确,有人困惑依旧

宁德时代因为职工具有附条件生效且含五年等待期,若考核不合格,员工的股权很可能无法获得,按道理属于一种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属于一次授予,分期行权性质,宁德时代的股权支付分期摊销,感觉符合权责发生制,费用分期摊销好像十分的合理;此外,该种方法计入了经常性损益,使得发行人的财务数据更加稳健,水分更少,感觉应该更鼓励才是。这样做觉得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但发审委员对此处理方法提出质疑,并认为发行人股权支付所使用的股份价格不公允,并否决了该种处理方法,认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所以宁德时代调整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招股意向书中对股份支付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分期摊销的相关描述!发审委会议认为分期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必然有其道理,但我们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如果真的一次性计入股份支付费用,又担心被问是否美化财务报表夸大扣非后经常性损益,感觉是左右为难!有这案例参考,下次就不担心问:为何不分期进行摊销?因为独角兽都这样做了!

重要案例,铭记于心,下次就这么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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