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与失误(续1)——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不必是数学等式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交换,表达式,等式
二、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不必是数学等式
马克思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著名的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5张床=1间屋(马克思的例子是1夸特小麦=a担铁)的解释有一个失误,就是只站在与交换无关的第三者的立场上,从“物”的关系角度出发,用数学的观点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把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我认为可以不必是数学的等式!),试图要找出那个设想的在商品交换背后的静止的先验的“共同的东西”是什么。对于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的探讨,以“人”为本和以“物”为本的不同出发点,得出的结论就会完全不相同。亚里士多德曾说,除非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均等,(否则)交往(交换)就不能形成。因而历来人们(包括马克思)总是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某种意义上的均等”设想成是商品体内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认为在这表面上不相等同的交换“物”的背后肯定都事先就隐藏着静止的先验的某种“共同的东西”。它不但使得商品交换结果表达式两边可以比较,还可以判定它们的量是相等的。马克思也是把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他说:“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担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23,49]他在这里关注的也是交换中的“物”而不是进行交换的“人”,而且也是用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作这样的推断,其深层原因又是在于他在这里忘记了他曾指出的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商品交换以及如何进行交换!其实,如果换个角度从关注进行商品交换双方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思考:进行商品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的所有者,而不是商品本身(物品不会自己跑到市场上去互相交换)。则站在商品交换当事者各方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与交换无关的第三者的立场上),只要交换双方都自认为通过商品交换,自己是有利可图的,即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某种意义上的均等”看作是都获得了某种“比较利益”(不必相等,即不必把商品交换结果的表达式看成是数学“等式”,它只是表明交换双方是自愿平等的交换),则商品交换就能进行[关于“比较利益”请参阅:《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J]。经济评论,2001,(5)。12—15;《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只是一种特例》[J]。攀登,2007,(2)。149—152]。作为商品的“物”只不过是充当了人们交换其所拥有的某种权利的媒介、手段或工具。马克思也曾正确认为商品交换得以成功进行决定于交换双方的意志,不涉及商品内在的“共同的东西”。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即进行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监护人!是商品所有者!遗憾的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也包括马克思在内),流行的观点都陷在以“物”为本的框框内,并以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试图找出什么是各种不同商品之间的内在的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商品价值。当然,马克思也没有深入探讨他自己所说的支配交换双方的意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正是马克思的不足——只差一步就达到真理!)。爱因斯坦说得好,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只有准确地提出问题才能找到满意的答案。因为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研究者(也包括马克思在内)都是站在与交换无关的第三者的立场上(即不是站在交换当事者的立场上)错误地提出问题,问题就拖至今日(2200多年了)都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欢迎挑错、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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