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进行了认可和推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推进电子政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9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3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一、概述
二、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发展
三、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现状
四、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