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利益失衡或称利益不平衡。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故意。
点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确认了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那么趁人之危就不难理解,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所以,五粮液利用商家已经作了大量投入不得不接受任何条款的情况下迫使其接受不公正的合约,已构成了以上要素,且单方面构成的这个协议属于无效的合同.而五粮液单方面依据该协议来取消他们所谓"不合格"的专卖店的行为不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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