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支持列入试点的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规范试点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助列报等问题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制定本指引。
三、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一)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
试点企业应结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公司承担科研项目的内容、技术创新水平、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实施周期和补助资金来源等,说明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二)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试点企业将科研项目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的,应结合补助条件、形式、金额、时间及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的相关性等,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三)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
试点企业应结合承担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说明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列入经常性损益、而未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对试点企业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试点企业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五)信息披露要求
试点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名称、项目类别、实施周期、总预算及其中的财政预算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和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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