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15日在乌拉圭回合中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称GATS)是wTo体制下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为实现各成员国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为目标的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框架性协议。同时,针对各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国服务法规发展程度存在不平衡,允许其对服务进行必要管理,以符合其国内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GATS主张应该向发展中成员提供帮助,特别要增强其国内服务部门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从而使其能够更加全面地参与全球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主体规范和8个附件组成,主体规范包括序言和正文六个部分29条组成。
从WT0的产生与国际服务贸易谈判的过程来看,没有《服务贸易总协定》,WTO体制将是残缺的,也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果和地位。在另一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0体制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内容继续谈判的基础,WTO体制是此种谈判的前提和保障。没有WT0机制与原则的约束和指引,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将会更加艰难;没有《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谈判的基础和蓝本,国际服务贸易规则谈判将会失去方向和目标。在某种程度上,《服务贸易总协定》丰富了WT0的内容,WT0保障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目标的实现。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主体规范和8个附件组成,主体规范包括序言和正文6个部分29条。“序言”确定了各成员参加及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宗旨及原则。正文部分包括6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1条,是“范围和定义”,主要界定协定中的服务贸易的定义与范围。第二部分,包括第2条至第15条,为“一般义务与纪律”,确定了服务服务贸易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是各成员在服务贸易中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第三部分,包括第16条至第18条,为“具体承诺”,是该协定的中心内容,包括“市场准入”( market access)和“国民待遇”( nationaltreatment)两个方面,规定了各成员应承担的特定义务。第四部分,包括第19条至第21条,为“逐步自由化”,主要确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安排和具体承诺表制定的标准,规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利。第五部分,包括第22条至第26条,为“组织条款”,内容有协商机制、争端解决与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及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等。第六部分,包括第27条至第29条,为“最后条款”,内容是就该协定中的重要概念作出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拒绝给予协定中各种利益的情形。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8个附件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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