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环保瑕疵及环保处罚解决方案建议
《首发办法》第18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按照以下执行:
A. 受到刑事处罚的,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C. 存在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且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的,无论是否提供处罚机关说明,均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D. 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E.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利润有重要影响的(超过50%),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应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根据上述标准予以审核。
F. 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方案建议:
根据《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