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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政策] 综研观察|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落地,深圳再成司法体制改革“试验田”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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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雅靖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
201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国际商事法庭将在2018年6月底正式挂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在日内公布。
早在2018年1月23日习总书记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意见》时,国内外各界对《意见》琢磨不断。有外界声音质疑,在已有WTO、国际仲裁庭等商事争端解决框架下,中国构建国际商事法庭会违反国际法律逻辑。更有国外声音认为,以中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以支撑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对中国能否公正、专业和高效解决国家商事纠纷保留态度。
伴随《意见》出台,一切猜测落下帷幕。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体系有几大亮点:
第一,“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仲裁和调解是主要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当前商事纠纷多采用诉讼解决,近年来仲裁数量日益增多,调解制度仍未被充分利用。为了最便利、透明和低成本地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国际商事法庭可以看做是整合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统一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衔接机制。此外,通过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提供证据信息化交换、网络化开庭等便利,最大限度解决争端解决时间。
第二,一审终审。当事人自愿选择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的,依法一审终审;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或国际调解机构调解的,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可由国际商事法庭制作调解书;当事人选择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仲裁保全,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第三,专业、多元的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国际商事法庭会遴选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专家、学者律师等群体参与,保证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普遍代表性。
第四,限定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国际商事法律受案范围仅限于四类:第一,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当然,当事人协议选择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第二类,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第三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第四类,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此外,国际商事法庭仅手里民商事纠纷以及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对于国家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争端、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均不受理。
第五,开放包容支持多主体参与。除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具有国际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调解机构参与国家商事争端解决外,还支持国商协会、法律机构等共建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要求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设在广东深圳。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颁布在即,深圳迎来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营商法律环境将迎来重大升级。
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经济支撑点,由习总书记亲自筹谋、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粤港澳大湾区无论是规模还是经济体量均世界领先,但除去港澳的9个城市,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稍显疲弱。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经济引擎的深圳,肩负法治环境改造“排头兵”并不意外。
从过往的经验看,作为改革开放最前端,深圳屡次成为司法体制改革“试验田”。198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按《纽约公约》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这是自1987年中国加入《纽约公约》第一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挂牌成立。如今,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落户”深圳表明国家对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视,也表明了对深圳过往司法体制改革效果的认可。
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将成为营商法律环境高地。一方面,国家鼓励香港先进自贸区规则和仲裁规则在粤港澳大湾区复制推广,地方政府积极制定措施鼓励香港法律专才进入大湾区,将有利于香港先进法律制度外溢至湾区;另一方面,深圳的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迎来更多涉外重大案件,有利于深圳“干中学”积攒经验,培养和储备法律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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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树 发表于 2018-7-4 14: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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