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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评论1997 年第1 期
关于退休年龄的经济学思考
李 珍
退休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退休年龄。世界上多数国家把退休年龄规定为60 岁至65 岁。
多数国家规定雇员在退休后即可获得退休金, 但有些国家退休年龄与退休金给付年龄不一致。
如70 年代的日本法定退休年龄是55 岁, 虽然从70 年代初人们就开始要求提高退休年龄, 但
直到80 年代政府才通过立法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0 岁, 90 年代初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
重要内容之一是计划将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到65 岁。
退休制度是工业经济的产物, 如果说退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首先产生在德
国时是俾斯麦的一个政治工具的话, 那么, 在20 年代末经济大萧条的背景下于30 年代初在美
国建立起来的这一制度则明明白白地是政府宏观管理的工具, 当时这一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解
决失业问题, 而不是老年人的收入保障。1935 年美国通过的社会保障法规定退休年龄为65
岁。在中国, 50 年代初, 退休制度将退休并在退休后立即获得退休金作为劳动者的一种权利被
制度化, 当时就规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 岁, 女性为55 岁, 这一规定一直延用至今。
50 年代初建立起来的中国企业职工退休制度, 虽然在1958 年和1978 年两次经过修改,
直至1991 年6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都是将原来规定的退休
年龄作为一个合理的事实所接受和认定的, 没有对此提出任何的异议。学术界对中国50 年代
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讨论颇为热烈, 唯独对退休年龄问题很少给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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