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民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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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行天下] “628”杀人案遇难者“头七”:偶发恶性事件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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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民声123 发表于 2018-7-11 14:44:2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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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杀人案遇难者“头七”:偶发恶性事件后 我们该怎么做?

北京日报

百家号07-0508:05


7天前,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近桂林西街人行道附近,29岁的犯罪嫌疑人黄一川持菜刀砍伤3名男童及1名女性家长。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当场被捕。遗憾的是,2名受伤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今日是遇难者的“头七”,上海市民自发在事发地悼念遇难者。

这是一起偶发的恶性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做?


△7月4日晚间,上海市民自发在事发路段悼念遇难男童


△7月4日晚间,上海市民自发在事发路段悼念遇难男童

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628”上海持刀杀人案的相关信息也逐渐在向社会公开:犯罪嫌疑人黄一川,无业。今年6月初来沪,其交代因生活无着产生报复社会念头,进而行凶。尽管如此,网络上还是相继传出“嫌疑人因子女被学校劝退,75万赞助费未归还引发报复”“嫌疑人是学校教职员工”等不实信息,上海公安部门也已依法处置了相关谣言涉案人。

一起备受关注的罕见案件在上海发生之后,我们应当怎样看待这起案件,又该如何去做呢?

这是一起个体偶发案件

嫌疑男子被控制的现场照片在网上曝光后,有人认出就是其大学同学黄某川,并称黄某川在大学时就有反社会的感觉,性格孤僻,竞聘班干部没有当选后,心怀怨恨,大四毕业时还给许多同学QQ留下威胁的言语。本科毕业后6年间考研失败、陆续找工作也不顺心,建筑设计稿被批评就认为同事都针对他,先后更换了工作十余次。


△6月28日,事发现场

专家表示,本案是一起反社会人格者所实施的犯罪。这种变态人格者在人格特点上,通常性格内向,遭受挫折时易迁怒他人,仇视他人,缺乏基本的道德界线,情绪冷漠。

今年以来,日本、英国、美国都发生过类似案件。到目前为止,全球还没有哪一座城市宣称可以阻止这类案件的发生,也没有权威的研究,能证明此类案件背后有着共同的、可预防的规律。

在一些专家和市民看来,一起恶性案件发生之后,有必要对社会各方面进行查漏补缺,但社会不可能对每个极端案例负责,此类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方式往往与常人迥异。同时,他们往往将儿童、女性等弱势群体作为首选对象,案件伤亡往往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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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本应该期待有像菩萨一样慈祥仁爱的人来“解决先选好、配好保证修改立法法工作人员正义还是邪恶的问题 ...

沙发
民声123 发表于 2018-7-11 14:50:54
到目前为止,全球还没有哪一座城市宣称可以阻止这类案件的发生,也没有权威的研究,能证明此类案件背后有着共同的、可预防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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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的发生应该报道,还是不应该报道?这个问题好像还没有解决,没有作肯定或否定的统一认识。

藤椅
民声123 发表于 2018-7-11 14:57:30
到目前为止,全球还没有哪一座城市宣称可以阻止这类案件的发生,也没有权威的研究,能证明此类案件背后有着共同的、可预防的规律。
-----------------------------------------------------------------------------------
这类案件的发生应该报道,还是不应该报道?这个问题好像还没有解决,

没有作肯定或否定的统一认识。有的人认为,一切负面新闻都不应该报道,这样,一切负面案例就不为人们知道。一切负面案例
不为人们知道的新闻观好不好,对不对?

板凳
民声123 发表于 2018-7-11 15:18:46
负面案例应报道还是不报道,本由法律规定

(负面案例应该报道还是不报道,本由法律规定,而不是问题)

6月28日专家表示“到目前为止,全球还没有哪一座城市宣称可以阻止这类案件的发生,也没有权威的研究,能证明此类案件背后有着共同的、可预防的规律”。

这类案件的发生应该报道,还是不应该报道?这个问题如今好像还没有解决好,没有作肯定或否定的统一认识。有的人认为,一切负面新闻都不应该报道,这样,一切负面案例就不为人们知道。一切负面案例不为人们知道的新闻观好不好,对不对?

这类案件的发生应该报道,还是不应该报道?其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类案件的发生应该报道,还是不应该报道?本由法律规定,如果这个问题法律没有确定,是法律制定的落后、消极,没有积极的法治观。

报纸
民声123 发表于 2018-7-12 14:23:47
国家和ZF提出和规定法治、“依法治国”,就是认可了“民众有权了解真相”的权利,因为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地板
民声123 发表于 2018-7-12 14:24:36
这类案件的发生应该报道,还是不应该报道?其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类案件的发生应该报道,还是不应该报道?本由法律规定,如果这个问题法律没有确定,是法律制定的落后、消极,没有积极的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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