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in-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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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一文说透管理人跑路后托管人该咋办?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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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qq 发表于 2018-7-31 09:56:18
6、《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证监会、银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托管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第四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第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二)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15年以上;(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托管规模、产品类别、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基金托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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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qq 发表于 2018-7-31 09:56:39
7、中银协《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九条规定:“对于不同的托管产品,托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一)开立托管账户;(二)妥善保管托管财产;(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财产的清算及交割事宜;(四)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数据;(五)对托管财产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提供托管财产的相关托管信息;(七)提供与托管财产相关的增值服务;(八)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规定:“托管业务类别主要包括:……按产品类别分,托管业务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跨境投资产品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以及其他托管业务。”

第十二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托管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责,亦不对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托管银行复核托管财产估值结果不一致的,应与受托人或管理人共同查找原因以达成一致;若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按受托人或管理人最终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托管银行提供监督服务,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可以对托管财产的投资行为、支付费用、分配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规定:“托管银行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基于业务承担的工作量和风险程度,综合考虑托管财产规模、托管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为客户提供有偿托管服务。托管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应在托管合同中明确列示。”

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建立托管银行的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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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qq 发表于 2018-7-31 09:57:00
8、中银协: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自律公约(2017年修订版)相关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公约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托管机构基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券款清算与交收、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业务。”;

第八条规定:“成员单位应严格规范托管业务收费行为,按照成本约束、风险定价原则,设定合理的费用结构和费率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免收托管费,原则上不得以减免委托人债务或为委托人承担有关费用等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手段争揽客户。”;

第十条规定:“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监管机构和托管委员会制定的各类托管业务合同文本及指引,并在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签署托管协议,明确各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界定托管银行业务职责,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向客户承诺自身无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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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qq 发表于 2018-7-31 09:57:21
9、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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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qq 发表于 2018-7-31 09:57:45
10、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五)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履行本项义务;如果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本项义务);(六) 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七)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十一)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十二)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十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十四) 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十五) 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第四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应当具体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一) 交易清算授权;(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三)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四) 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六)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七) 指令的保管;(八) 相关的责任。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余红征(复信君)

2018年7月28日凌晨

陆家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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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qq 发表于 2018-7-31 09:58:36
[1]余红征:《中国资产管理法律实务》p246,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第一版,

copy from : 余红征 PE实务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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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winn 发表于 2018-7-31 11:25:29
解读清晰条理!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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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廖静 企业认证  发表于 2018-7-31 14:24:56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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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26960 发表于 2018-8-1 05:48:24
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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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3161912 发表于 2018-8-1 07:30:00
感谢楼主分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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