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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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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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得税相关问题

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外,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还需要考虑资产收益方式、未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足够用于抵偿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和计量不够谨慎或者相关会计处理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

1.针对预缴所得税的预售收入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房地产公司和港口物流公司,针对预缴所得税的预售收入,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该部分收入,会计与税法的确认原则一致,未造成企业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公司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递延所得税确认有误

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 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除外。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 响,应进一步考虑持有意图,如企业拟长期持有该投资,一般不确认所得税影响。同理,对于合并商誉的减值准备,只有未来处置子公司时才可能转回,因此如果没 有处置子公司的计划或意图,则不应确认商誉减值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具体区分投资持有意图、是否近期计划出售等因素,直接将分步收购下合并日前所持股权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商誉减值准备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未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

个别上市公司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标的公司,购买日标的公司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远高于原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但公司未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企业合并商誉低估。

4.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递延所得税确认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亦不影响合并报表层面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时,确认了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导致对合并报表资本公积的调整金额错误。

(九)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1号”),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具体项目和披露要求。部分上市公司未能严格按照规定恰当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或者未充分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相关信息。

1.未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恰当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联营企业股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财产品,并未根据公司经营特征、相关交易和事项发生的频次及性质进行判 断,仅以其自身主要经营活动包括投资及投资管理为由,将上述事项对应的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个别上市公司将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原持 有股权在购买日按公允价值重估产生的损益,或处置合营公司产生的投资损益,错误地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按照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采用净额法列报,但未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予以披露。另有个别商业零售业公司将提前终止经营门店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2.与非经性损益相关的披露不充分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部分政府补助或解释性公告1号列举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十)其他会计处理问题

1.委托开发无形资产会计处理问题

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于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时,才能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达到预定用途时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将研究开发活动外包给其他方时,应 当判断该交易的经济实质是属于公司自主研发还是外购技术;如为自主研发,企业应将相关支出比照自行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开发,其实质上为公司将自主研发项目外包,公司将预付开发方的款项,在不满足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固定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 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对于弃置费用,企业应当根据或有事项相关准则规定,按照现值计量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 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根据当地法规要求,计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保证金并专户存储,但将相应金额计入营业成本和专项储备,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相应进行折旧。

3.债务重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份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债权人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日应为债务重组安排生效日(相关债务解除日)。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房产抵偿公司债务,相关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以抵账房产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为生效条件。报告期内抵账房产权属登记变更未完成,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确认相关债务重组收益,提前了债务重组日时点,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4.预计负债的确认问题

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应在其满足相应条件时确认预计负债。对于因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产生的售后保修义务,企业应于销售 交易发生时相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企业未决诉讼很可能导致其经济利益流出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企业应当就相应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其售后维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予以列支而非在销售交易发生时确认预计负债,同时亦未能对有关售后维修义务在销售时点是否能予以合 理估计做出说明。个别上市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法院一审已判决其败诉,企业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公司仅因二审尚未判决未计提预计负债,缺乏合理性。 个别上市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义务金额存在争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公司违反税收规定,并要求补缴税款及罚金,相关纳税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 业,上市公司仅因正在申请上级税务部门复核而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不足。

5.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区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指的是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期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指的是企业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相关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因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需补缴以前期间税款。确定应缴纳税款的金额涉及会计估计和判断,公司在未具体分析该事项是否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相关补缴金额是否重大的情况下,均将其作为重要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如果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纳税申报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应将此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处理,属于重要前期差错的,应追溯调整;如果公司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做出了合理估计,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应将此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已完成业绩承诺,后因本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导致以前年度业绩未达标,上市公司将业绩补偿相关收益确认在本期。如果上市公司前期已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明确约定,在被收购公司业绩承诺未实现时即按照约定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且原股东具有支付能力,该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关事项作为前期差错,具有重要性的,应予追溯调整;如果上市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原股东于发现差错时重新约定补偿事宜,则不应将其作为前期差错,可将相关影响在本期确认。

6.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接受方应将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按投资方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并将投入资产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企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一般应当评估作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将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母公司个别报表资本公积,而非处置损益,不符合准则规定。个别上市公司子公司接受投资方以技术出资,未对该技术评估作价,也未对该技术出资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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