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2-21 14:12

[quote]pengleigz 发表于 2009-12-21 13:52

[quote]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2-21 13:47

[quote]pengleigz 发表于 2009-12-21 12:13

[quote]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2-21 11:58

[quote]pengleigz 发表于 2009-12-21 11:29

1、效用比较的本身就是抽象效用。你把它和具体效用分出来,确实更加明确清晰。
2、根据效用论,应该得出人的自主活动都有效用的结论。从劳动论的角度,也应将人的所有自主活动定义为劳动。你的误区是,没有认识到人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自身的目的的。为人是手段,为己是目的。
3、还有,所有效用的取得,都必然耗费劳动。这是效用论和劳动论统一的基础。
你需要一小块平整的土地用于锻炼身体,那么你花力气平整土地是劳动,而请人为你平整当然亦如此。然而虽然你的平整过程也间接地达到了一种锻炼效果,但却不能单纯地就而此排除了这个过程的劳动性。
所谓劳动,必须首先是其所形成的一种效果(在此,我暂时避免使用人们目前尚存疑义的“效用”这一名词)是可以转让的。(注:可以转让,并不一定要转让)
价值论上的劳动。不管是歌者,公务员,仆人,抑或是资本家,工人,只要他的行为是旨在满足他人的需要并进行着一种市场交换,那么他的这种行为就是这里所讨论的意义上的劳动——社会劳动!
满足别人需求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满足别人只不过是手段而已。
为什么一定要把效果可以转让看成是劳动的必要条件呢?转不转让,对劳动的效果有什么影响呢?
如果劳动的一种效果不能转让或不打算转让,那么这种劳动只是一种个别劳动,而不是社会劳动(始终要注意,这里是给社会劳动下定义).
对个体来说,社会劳动是没有意义的。个体关心的是,自己的劳动对自己是否有用,而不是是否对社会有用。但是,正是一部分劳动由于对社会有用才会对自己有用,所以个体才关心是否对社会有用。对社会有用,是由看不见的手完成的。
在对自己有用这一点上,劳动不管能不能转让都是一样的。
在为别人生产的商品社会,如果劳动不能转让,我们一天也活不下去.别人不能得到我们生产(劳动)的东西,我们也就得不到别人生产(劳动)的东西,那么,你说一样吗?换言之,对自己有用的前提是对别人有用.
如果劳动不能转让,那我们就一天都活不下去?怎么解释自给自足的经济?